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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年10月08日 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大力扶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强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行业发展与监管规范并重,发挥市级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带动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服务,引领行业发展,规范担保行为,防控系统风险。

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经济发展和融资担保需求相匹配的原则,到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全覆盖。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县,可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置情况作出安排,于2019年10月底前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国资委)

三、研究设立市级融资担保基金

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风险补偿、降费奖补、业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主业突出、保本微利经营、放大倍数较高、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优势突出,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19年10月底前提出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支持市、县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允许市、县政府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市、县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聚焦重点支持对象

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回归公益性本位,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到2020年底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加强担保业务引导

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市融资担保基金要积极对接省融资担保基金和省再担保公司,为我市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和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建立资金补充增长机制

市、县政府要根据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进行增资,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不断壮大,以适应不断增加的融资担保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引导担保业务降费让利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市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与低收费、担保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可适当返还担保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九、构建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市级融资担保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分散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廊坊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规范融资担保主业经营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规范融资担保业务收费行为,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为避免加重企业负担,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融资担保、再担保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健全抵(质)押登记制度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限制。拓宽抵押质押登记范围,到2019年底前,市、县有关部门要开展涉及中小微企业的余值抵押和顺位抵押质押业务,逐步全面开放。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快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降低续贷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合作,规范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使用和退出征信系统,严格执行担保失信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责任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政府信用办、市行政审批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保障业务开展合法权益

依法设立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有平等进行诉讼保全担保的权利,相关法院不得歧视,不得另行制定入围标准排挤其他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提高业务损失容忍度

建立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的,应减轻或免除对其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十七、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制定薪酬标准,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高薪聘用,并与经营业绩挂钩。加强融资担保监管队伍建设,提升融资担保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主要考核企业担保户数、担保余额、放大倍数、社会效益等,禁止简单化的营利性、保值增值考核。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好属地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市、县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严防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坚决守住融资担保行业不发生系统性担保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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