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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11月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涨至1900元/月

2019年10月17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刘玉静 通讯员 张众 字体: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1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河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工资最低标准上涨至1900元,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上涨为19元。

按照标准,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1900元、1790元和1680元三档,分别增长15.15%、12.58%和13.51%,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上调为19元、18元和17元。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和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次,香河县和大厂回族自治县执行第二档次,永清县、固安县、文安县和大城县执行第三档次。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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