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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 《人民调解员证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近日,市司法局印发了《人民调解员证管理使用办法》。
人民调解员证是证明人民调解员身份、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有效证件。人民调解员证由市司法局统一编号、统一制作,河北省司法厅监制,印有人民调解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证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且实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申领人民调解员证。
人民调解员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同时,提交书面说明,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补发。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员证只限持证人在开展调解工作时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毁损。违反上述规定,人民调解员证应当予以扣留,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对不称职或严重违反调解纪律的,人民调解员证予以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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