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对《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09月30日 来源: 市民政局 作者: 字体:  

公示时间: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4日

联系单位:廊坊市民政局低保科

联系电话:5266291

电子邮箱:lfmz_dibaoke@126.co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平均每人每月6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平均补差暂不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低保标准。

同时,同步提高城乡特困对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执行,并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此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1152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3152元。

二、执行时间

以上两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县(市、区)要根据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补发工作。

三、经费来源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的剩余部分,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特困人员供养提标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各县(市、区)要搞好提标所需资金测算,及时调整补充财政预算,确保调标资金足额保障。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标工作要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17号)文件中关于城乡低保标准有关内容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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