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示
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区2019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方案》的通知
廊保安居办【2019】12号
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廊坊市区2019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部门职责,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廊坊市区2019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方案》
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廊坊市区2019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方案
为做好市区2019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
1、具有市区城镇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申请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未婚或离婚、丧偶未带子女)家庭。
2、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8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60652.5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总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工商注册企业资本金或出资额、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单位的,由单位开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本人书面具结。低保家庭以《低保证》为证明(《低保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其配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4、无房户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60652.5元)以下;
7、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廊坊市居住证;
3、已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区已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本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60652.5元)以下;
6、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注:市区城镇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包括:户口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各居委会的家庭,万庄镇、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乡(镇)直户口家庭。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房产或宅基地,或者房产已转让满5年(即2014年9月18日及以前转让),有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房产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房产的,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共住房保障的企业需是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万庄镇、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的有限公司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可携带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保障,家庭成员需同为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申请受理时间及保障方式
申请受理时间:2019年9月19日—10月25日(节假日除外)
本次公共住房申请参加实物配租摇号后未中号或轮候未选房家庭,可直接参加下一年度实物配租分配;对放弃配租房源或放弃选房资格的家庭,须退出保障。
本次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暂不确定,按程序申请审核合格后,待房源具备入住条件后进行统一摇号。
三、提交申请材料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
1、填写《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结婚证、单身承诺、离婚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现单身承诺)原件及2份复印件(申请人或配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提交相应的多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家庭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一式2份;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7、申请家庭有车辆、房产和工商注册企业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及股东出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8、家庭成员中外地户籍的需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无房证明,城镇户籍的到当地产权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农村户籍的到本人当地村委会开具无房及房基地证明。
以上资料由受理部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
(二)新就业职工
1、填写《廊坊市区新就业职工公共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单身承诺书一式2份;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5、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已在人社局备案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7、申请人住房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8、收入证明一式2份;
9、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住房担保书一式2份。
以上资料由受理部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填写《廊坊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已在人社局备案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收入证明一式2份;
7、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一式2份;
8、如果申请人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还应提供:
(1)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收入证明一式2份;
(3)未婚子女的出生证明、身份证(儿童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页)原件及2份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提交单身承诺书一式2份;离异带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以上资料由受理部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
市区户口家庭中符合低保、劳模、孤老、重大疾病、残疾、见义勇为、退伍军人、优抚对象、计生特困家庭情况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由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居委会或者单位开具的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孤老证明;由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见义勇为事迹相关证明;退伍证;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证明材料;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是指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及2份复印件。
新就业职工中符合低保、劳模、重大疾病、残疾、见义勇为、退伍军人、优抚对象,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由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由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见义勇为事迹相关证明;退伍证;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及2份复印件。
外来务工人员中符合退伍军人、重大疾病、优抚对象情况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退伍证;由申请当地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及2份复印件。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公告
居委会、街办处(乡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申请公告,在“廊坊政府网”公布申请公告。
(二)申请
1、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申领填写《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办(乡镇政府)领取相应公共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用人单位进行汇总,材料齐全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按要求格式录入电子版,连同申请材料汇总后报营业执照注册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
(三)受理
1、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由居委会(乡镇政府)受理,核查重点: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且真实有效,查验原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申请人户籍、婚姻、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并附2张照片(纸质即可,电子版自行留档备查)。
经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居委会(乡镇政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家庭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按要求格式录入电子版,连同申请材料汇总后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受理,审查重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且真实有效,查验原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申请人户籍、居住证、单位地址及备案合同、社保、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经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单位录入的电子版进行汇总。
(四)街道办(乡镇政府)初审及公示(15个工作日)
街道办(乡镇政府)对受理部门上报材料是否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乡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主要内容为: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及低保孤老病残、劳动模范、计生特困等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期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汇总后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15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将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申请材料及电子版转交区民政部门核查收入、资产等情况,同时将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电子版信息转交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和市不动产中心核查房产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房产核查结果转交区民政部门,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房产核查结果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综合情况对全部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汇总后转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及公示(15个工作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根据各部门审核结果确定合格家庭名单,并在“廊坊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确定为公共住房保障对象。
注:以上各部门在审核时需核验上一部门有无审核签章,无签字或盖章的需退回补齐后再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缺少相关情况证明材料、表格填写不完整等情况的,逐级退回受理部门不再补件,由受理部门通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五、有关要求
1、严密程序,认真审核。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程序到位、资料到位、审核到位、公示到位,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胡填乱报现象,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蒙混过关。
2、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尽职尽责做好各自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甚至徇私枉法,造成审核结果不合格,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并由市监察委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3、规范手续,搞好交接。对各审核环节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家庭的申请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之间的申请材料接转,要有交接手续(手续由交接部门自行设计并存档备查),认真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申请材料规范,不丢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