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08月04日 来源: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防控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和内部自控机制,从源头和制度上筑牢防范重大金融风险“防火墙”,促进全市金融安全稳健运行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2019-7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请邮寄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30号,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邮编065000,联系电话:0316-2331842,信函请注明:“关于《廊坊市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dfjrjgjzcfgk@126.com。

附件:《廊坊市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4日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防控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金融机构(含地方金融组织,下同)外部监管和内部自控机制,从源头和制度上筑牢防范重大金融风险“防火墙”,促进全市金融安全稳健运行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2019-7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强化金融机构准入管理。

1.严格金融市场准入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担责”原则,全面实施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在我市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实行分级审核制度,由主发起股东申请,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市政府复审,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后开展相应金融业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我市申请设立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新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驻廊金融监管部门和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分批次在市级政府网站或指定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廊坊银保监分局应向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抄送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新设金融机构的批准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向人民廊坊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抄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新设地方金融组织情况。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2.加强金融机构资格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从设立金融机构的必要性、股东条件、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高管人员资格、内控机制、外部监管能力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的,重点对企业的核心主业、出资能力、合规经营、公司治理、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规范金融业务持牌经营。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须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虚假或不当宣传。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违反上述原则、违法违规经营、存有较大金融风险的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预警提醒,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无牌照、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启动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等程序,推动问题机构有序退出,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管理。

4.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力量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抓紧选优配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工作队伍,为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监管半径覆盖发展半径、监管能力适应监管任务。加大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力度,对失职渎职、监督不力、隐瞒不报、决策失误等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依法依规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者担任中高层管理及相关职务。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配好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金融机构要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设立员工违规处罚信息库,杜绝违规人员“带病提拔”“带病流动”。严格执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部门拟任免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前,先与相关中央驻廊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任免。(责任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省级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6.搞好金融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将全市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将金融知识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班次计划,设置相关课程,对相关处级、科级干部进行重点培训。 每年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专业知识等水平测试评价。金融机构要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法制观念教育,做好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

(三)完善金融资本管理。

7.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研究制定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等制度体系,建立出资人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和统计监测,做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自觉维护国有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8.加强金融机构资本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利用事前审查、事中核查、事后追查等手段,对金融机构股东行为实施持续监管,严禁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新设金融机构资本金要满足真实、自有、分散要求,依法依规处置股份代持,防止股东对金融机构的不当干预。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整体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适度,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 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债权人的自我救助责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9.健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治理结构。规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落实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完善决策机制和授权经营制度。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规范董事长履职行为,严肃追究失职或不当履职董事责任。落实监事会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财务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合法性监督。探索建立控股控权股东不当所得追回、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以及金融机构风险责任事后追偿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四)规范发展金融业务。

10.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方向。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差异化发展,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全力支持做好北三县与通州区协同发展、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服务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三篇大文章”。按照全市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重点支持“3+1”主导产业和“7+6”特色县域产业集群,全力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对标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限制对高污染、高耗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信贷支持。以规范的金融业务促进产业转型,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扩大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不盲目抽贷、压贷、停贷。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扶贫办)

11.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严格限制和规范金融机构多牌照经营,对已实行多牌照经营的金融机构,按照突出主业、内部分业、依规经营的要求整顿规范,其非主营金融业务必须严格准入条件,实行子公司法人制,实施更高的资本要求、组织复杂度、市场集中度、交易透明度、业务关联度等监管,达不到要求的逐步退出。加强对金融机构最终控制人及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和监测,严格限制一致行动人投资行为。严禁非金融企业挪用挤占金融子公司资金。实体企业经批准所办金融机构,要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实行公司法人分业经营,金融板块纳入监管,加强并表监管。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机构要逐步清理整顿、分类处置。(责任单位: 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2.完善内控机制建设。金融机构要发挥风险防控主体作用,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和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符合本机构整体发展战略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体系,发挥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内部审计三道防线作用,大力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强化对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的风险管控。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岗位制衡和岗外监测,强化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案件多发部位的监控。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督促金融机构从职责、措施、保障、评价和监督等方面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会计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责任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各金融机构)

(五)强化金融风险监管。

13.完善金融统计和监测机制。加强地方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搭建金融监管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强化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功能,发挥审计等第三方机构的监测评估功能,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及关联金融风险准确监测、科学研判、及时预警。加强金融资金监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支付清算政策法规 ,探索筹建廊坊市地方金融资金结算中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支付结算机制,动态监管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的资金流向流量,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之内。 (责任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14.提高金融监管科学化水平。金融监管部门要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依据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细化风险等级认定标准,制定分类干预措施,对监管对象和业务活动实施分类监管。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监管配套措施,形成务实管用“1+N”监管政策体系。充分利用“河北金融云”监管服务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金融数据实时分析研判。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完成登记注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司运营系统接入“河北金融云”监管服务平台,接受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15.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禁止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期货、金融诈骗、高利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地下保单、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逃套骗汇、虚假宣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企业注册名称、经菅范围、业务活动的监管,坚决清理查处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使用名称、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任何金融服务,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账户、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加强涉金融类广告监管,严禁金融机构、媒体、网络平台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将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市场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六)处置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16.积极处置化解存量风险。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金融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开展“回头看”,分级分行业分领域完善全覆盖的底账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新发现风险要列入台账,逐一制定处置化解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标准,确保一般风险点2019年底前全部化解、重大风险点2020年底前得到有效化解。在此轮排查出的风险隐患之外,又引发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的,要倒查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督查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风险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7.坚决遏制金融增量风险。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梳理各行业各领域涉及金融风险情况,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把金融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加强全流程、全链条动态监测预警,综合运用压力测试等手段, 及时有效识别重大风险隐患,动态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加强定期评估和演练,对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金融机构要坚持审慎经营,按月监测债务变化惰况,按季度统计分析风险数据,动态排查和处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市金融风险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8.健全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帮助金融机构尽力压缩不良资产的绝对值,消除资产风险隐患,努力防范案件风险,实现金融在更高层次上的安全稳定。建立风险隔离制度,摸清企业担保关系链条,特别是对担保关系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的企业,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拆圈解链,防范风险扩散蔓延。设立廊坊市政府融资担保基金, 建立涉险企业纡困平台和机制,提高重大风险应急帮扶实效。(责任单位:市金融风险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组长,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风险处置化解等重大事项,研究和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金融监管,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履职问责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推动工作。

(二)压实各方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担责”的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承担本行业本领域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风险处置化解工作。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细化完善内控机制,落实风险处置化解措施,确保金融风险点及时、稳妥、有效处置化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高质量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处置化解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金融风险事件牵头处置或协调配合工作。

(三)强化协调联动。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与中央驻廊金融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地方金融法治,强化金融监管手段,发挥牵总作用,加强协调调度,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协调会商机制,加大对地方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中央驻廊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惩戒,保护各类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分工负责、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全市金融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分级组织实施,建立专门队伍,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四)严格考核问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 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处置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的日常督查考核,将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也要建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督查考核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全覆盖督查巡查和考核体系。坚持督查考核与追责问责相结合,对在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化解工作中失职渎职、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的,发现风险未及时提示和处置化解的,因处置风险不力引发新的重大风险或群体性极端事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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