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在2019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lfgtlyk@163.com;
2.传真:0316-2238398,联系人:肖明星;
3.通信地址: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廊坊市广阳道39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计划管理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地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安排、产业发展规划对产业项目的安排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对项目的安排,要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上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根据各地产业导向和发展方向,以及“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城镇居住和产业用地。各类开发(园)区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做好产业功能定位和布局,引导产业形成集聚、规模效应,充分实现资源共享,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二)严格计划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计划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管理体系,要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把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严抓细管,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新增用地指标重点用于基础设施、民生及高端产业用地,商业、商品住宅项目主要通过挖潜盘活存量土地解决。对未列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须经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
(三)严控用地规模。严格执行《河北省主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项目用地控制性文件,在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预审、供地审查时,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结合企业注册资本,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与新申请用地数量一并核算用地指标。严格控制住宅项目用地单宗供地规模,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不超过14公顷(210亩),其他县(市)不超过7公顷(105亩)。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约束性机制
(一)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市发改委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四大类别,编制年度全市重点项目计划,作为我市产业用地的供地依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优先保障用地,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房用地。工业项目用地要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环保型、生态型的高附加值项目用地需求。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
(二)提高园区土地利用强度。各类开发园区中,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4500元/平方米)、250万元/亩(3750元/平方米),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年(375元/平方米)、20万元/年(300元/平方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河北)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年。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3。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全部入住标准厂房。工业项目辅助设施用地占比不高于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型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单位面积销售收入、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能耗税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纳入控制指标体系。
(三)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各地园区中每年应当安排50亩以上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鼓励和提倡中小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其厂房建设不得低于三层,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系数不低于40%,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用地比例不得高于20%。因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无法做到三层以上厂房的,应征得辖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新建三层以上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以上免收。
三、大力挖潜盘活存量土地
(一)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对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要加快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等前期工作,认真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手续,消化、减少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对于单独选址项目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交通、市政道路等用地,也要全部办理供地手续,提高土地供应率。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退回征地补偿款并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认定,满一年未动工的,足额征缴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因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清责任,按照限期开发一批、调整利用一批、置换盘活一批、依法收回一批等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处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使用率。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完善闲置土地预防措施。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增设条款,明确约定:一是若项目涉及合同违约或闲置,用地单位需缴清相关费用并承诺整改后,方可办理抵押、转移登记;二是在项目竣工前,以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的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三是存在合同违约或闲置情况,经催促不予整改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不动产权证书。
(四)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鼓励类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年限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也可以按照20年期和30年期弹性出让。
(五)提高土地立体空间开发利用水平。积极转变用地观念,强化地上、地下立体空间开发利用效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研究在商业繁华、人群车辆聚集地段,在确保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建设地下非营利性生产、生活设施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经营性地下建(构)筑物的,其出让底价负一层参照同地段同类用途地面市场价格的50%确定,负二层按负一层50%确定,依此类推。
四、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绩效化考评
实行履约监管协议书制度。产业用地出让后,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产业项目行业门类、投资、产出、税收等相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履约监管协议书。
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营后,企业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申请产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应包括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亩均投资强度)、产出情况(亩均产出、亩均税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要求和指标完成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和集约用地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各个方面,全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廊政〔201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履约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附件
履约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甲方:——————(属地政府或管委会)
乙方:——————(土地竞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廊政办发(2019) 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用途: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准入产业类别: :
地块容积率: ;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
项目在 年 月 日前开工建设;
项目在 年 月 日前通过竣工验收。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廊坊市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为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并出具评估报告。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甲方有权就乙方建设项目履行本协议的实际情况以及核验结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建议(包括有关情况证明)。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 (准入产业类别)的项目建设。
(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延迟的除外。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打地基之日为准;竣工时间以该宗地的建设项目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之日为准。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之日前分别向甲方提交《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书面意见,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
(三)乙方在本项目未通过指标评价考核之前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约定外,还需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保证本协议的主体从乙方变更为其受让方。
如乙方违反本条前述约定的,则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 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五)乙方在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后,应按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六)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 资强度、土地产出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四、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开、竣工建设的,甲方有权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三)项导致本协议的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协议项下不能通过指标评价考核的违约责任对乙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四)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用地单位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日内自行迁移或拆除,逾期不移除的,作以下处置:
1.己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租赁费)占约定总投资额(不含租赁费)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已动工开发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达到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租赁费)占约定总投资额(不含租赁费)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按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后收回。
五、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省廊坊市签订。
八、其他补充条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以下无协议条款)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