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回顾
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热点八问
一问:月销售额执行口径是什么?
答:(一) 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包括小微企业所有应税行为,较原来的口径增加了不动产销售额。税总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 (按季纳税30万元,下同) 以下免征增值税为其发生的所有应税行为。即,现行增值税应税行为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均纳入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而之前执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为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二) 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由分别核算、分别享受调整为合并核算、合并享受。税总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即,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为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合计销售额。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 销售不动产包含两种政策执行情形。税总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包含两种政策执行情形:
1. 销售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免征增值税。
2. 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不动产的销售额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除外)。
综上所述,将小微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规定理解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为扣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免征增值税”等情况,是不全面的。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销售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 2 万元。合计销售额为 9 (=4+3+2) 万元,未超过 10 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销售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8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5 (=4+3+8)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8万元应照章纳税。
(四)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税总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之前执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 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如何选择?
答:税总4号公告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是,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三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如何规定的?
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 (包括预收款) 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四问: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有哪些要求?
答:(一) 符合条件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选择转登记。
只要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在 2019 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 曾选择过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仍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曾在 2018 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规定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 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 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号) 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四)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规定,按照月 (季度) 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五)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规定,其累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六) 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 (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 (免) 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 (免)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