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拟定方案是否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廊政〔2016〕13 号)要求,现就《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拟定方案》是否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公开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我委进一步完善。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填写《公平竞争影响评估表》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
邮编:065000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43号
电话:7706350 电子邮箱:jfk2115261@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3月13日
附件1:《公平竞争影响评估表》
附件2:《关于调整廊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拟定方案》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5日
公平竞争影响评估表
拟定价格方案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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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求意见人名称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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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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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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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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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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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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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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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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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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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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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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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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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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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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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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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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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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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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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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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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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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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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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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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廊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政策拟定方案
拟制定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
1、居民每户每月3元。
2、大中专在校生每人每月1元,由校方支付,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3、暂住人员每人每月2元。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5、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每平方米每月0.5元。
6、室内餐饮业每桌每月6元—10元。
7、宾馆、招待所每床每月16元(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8、医院每床每月5元(由医疗单位支付),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9、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0元,流动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5元。
10、根据需求增设垃圾站点的,按产生生活垃圾量每吨100元计收。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12、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处置费标准是每立方米5元。具备自运能力的,经市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无自运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代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