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市政府办公室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8〕159号)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通知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意见或建议,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为:2019年1月13日至1月27日。
联系电话:0316-2316027(兼传真)
电子邮箱:lffgwyxj@163.com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 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8〕1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降低税费负担
(一)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9.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0.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1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4.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
(二)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动态修订调整我市执行的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扎实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工作,2018年移动流量资费水平同比下降30%以上;对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同比下降10%-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规范年活动,重点开展交通环保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政策,确保其他收费项目只减不增。
1.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规定全面梳理并规范现有会费标准。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将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列入其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2.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3.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坚决贯彻落实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政策,确保其他收费项目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二、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强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围绕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8〕4号)、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系列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实施意见》(廊政字〔2018〕30号),引导银行业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大廊坊市中小企业贷款网上对接平台推广应用力度,深化廊坊市重大项目金融咨询工作机制,对大数据与物联网等先进领域和滚动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精准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推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融资成本。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创新发展科技金融。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保证保险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广和完善银税合作。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监管力度,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服务收费问题。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缩减企业融资链条。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情况排查,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压缩企业证照办理时间。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办事流程改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将企业开办办理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 到2018年底前,全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其中企业登记时间(含企业名称核准)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发票领取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市本级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企业登记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发票领取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积极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行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网上全流程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现企业登记“一次不用跑”和“最多跑一次”。全面梳理办税流程中需要携带纸质营业执照的环节,进一步完善办税流程,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范围;积极征求电子税务局建设需求,及时反馈上级税务部门,推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的完善,确保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税务局的正常使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互通互认互用。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审批,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缩短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公开。积极参与构建京津冀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机制,开展三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目录,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目录中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的事项,2018年底确保全流程承接到位。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到2018年底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加强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宣传工作,积极推广企业税务发票“线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让纳税人享受足不出户的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廊坊海关、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四)严禁环保“一刀切”。对涉及民生的企业优先保障,对钢铁、焦化、电力三个行业中超低排放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达标、手续完备、产品市场好的企业不予停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有效降低用人用能成本
(一)降低人工成本。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执行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
(二)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和范围,2018年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推行全电量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加快降低物流成本
(一)规范公路和车辆检审收费。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公示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及标准,严禁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超载货车。2018年底前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二)加快物流业发展。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物流企业,首期缴纳50%后,在依法约定前提下,其余可在一年内分期缴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打造新业态降低成本
(一)建设现代供应链体系。推进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加快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在制造业供应链的应用,支持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生产企业,优化供应链业务流程,构建供应链一体化运作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应用。积极推进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综合集成等新模式应用,加快推进千家企业上云,降低企业销售、生产、服务、运营、信息化和管理成本。积极培育1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三)加快推进企业联合研发。加强产学研对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按75%加计扣除,并将其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