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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系列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计划及保障方案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补齐经济社会发展短板、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时省大气办配套出台了一系列专项计划和保障方案。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系列专项计划和保障方案。
按照省大气办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大气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廊坊市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三年作战计划》《廊坊市散煤强化治理三年作战计划》《廊坊市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廊坊市燃煤电厂深度治理三年作战计划》《廊坊市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廊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作战计划》《廊坊市公路扬尘治理三年作战计划》《廊坊市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廊坊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三年作战计划》《廊坊市生活垃圾处置与管理三年作战计划》和《廊坊市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方案》《廊坊市大气环境应急响应体系建设方案》《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督察执法实施方案》《廊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等10个专项计划和4个保障方案。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强力推进散煤治理,加强散煤管控
《廊坊市散煤强化治理三年作战计划》要求加强散煤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格散煤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企业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散煤强化治理取得实效。方案明确了部门和县(市、区)、乡(镇)责任、巩固散煤治理成果、“禁煤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禁止设立散煤销售网点和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散煤行为等要求。
方案明确指出,对没有《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建立执法办案监管台账。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加强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对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依法处置劣质散煤。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由发改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置。
保障清洁能源供应,确保锅炉淘汰取缔到位
《廊坊市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三年作战计划》要求加大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对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节能环保提标改造,达到国家、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有序推进煤改气和煤改电,大力推广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轻烃、醇基燃料和工业余热,减少散煤排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加大督察和执法检查,保障清洁能源供应,确保锅炉淘汰取缔到位和稳定达标排放。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2018年底前,全市在用燃煤锅炉全部稳定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烟尘≤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全市65蒸吨/小时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燃煤蒸汽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烟尘≤10mg/m3、SO2≤35mg/m3、NOX≤50mg/m3),65蒸吨/小时以上层燃炉、抛煤机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达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2级能效标准。
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实现全市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无煤化”。2019年底前,全市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烟羽脱白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烟尘≤10mg/m3、SO2≤35mg/m3、NOX≤50mg/m3)。
2020年6月底前,完成燃气、燃油(醇基燃料)和生物质锅炉提标改造,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新建锅炉同步执行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深化锅炉管理。
《廊坊市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三年作战计划》明确9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加大清洁能源替代,优化锅炉用能结构、加大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力度、加大污染物排放和煤质管控力度、加快新能源技术应用,推广成熟示范项目、抓好燃煤锅炉改气改电管理、开展燃煤锅炉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严格执行污染物和煤炭倍量削减替代制度、严格锅炉淘汰标准,规范验收改造工作。
2018年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整治达标率持续保持100%
《廊坊市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将生态文明建设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起来,扎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提档升级,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确保全市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廊坊市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三年作战计划》要求,2018年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整治达标率持续保持100%,2019年进一步提档升级,2020年底前施工全过程实现标准化、常态化、精细化的扬尘治理目标,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
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整治,要求2018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主城区达到82%,各县(市、区)城区达到75%;2019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主城区达到83%,各县(市、区)城区达到80%;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且可机扫区域机械化清扫100%全覆盖。
在建筑施工扬尘整治中,建设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以“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为原则,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工程建设单位要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责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道路和作业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土方、裸露场地覆盖及建筑垃圾处理、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洒水清扫、土石方和拆除湿法作业、建筑主体封闭和材料覆盖、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施工现场禁止混凝土搅拌等相关要求。
城市道路扬尘整治要深入创建“洁净城市”,全面推行 “以克论净”考核标准,建立道路扬尘防控体系。加强渣土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渣土运输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一律不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廊坊市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三年作战计划》要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将扬尘防治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领导,成立专班,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联动,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差别化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对造成严重污染或拒不整改的,坚决采取“顶格处罚、按日计罚”。深入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和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创建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扬尘,严格渣土执法管理,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持续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2019年年底前实现“无钢市”
《廊坊市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等监管手段为抓手,坚持目标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推进重点行业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开展稳定达标排放行动,通过自动监控、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考核问责等措施,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推进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转型升级。
《廊坊市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要求,持续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十三五”期间,全市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杜绝新增产能;2018年,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全部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一般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巩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成果,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力争2019年年底前实现“无钢市”目标。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全市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廊坊市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强调,要推进钢铁行业、燃煤锅炉、燃煤电厂、水泥行业、玻璃行业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推进重点行业和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2018〕71号)要求,坚持“典型示范、对标先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标世界一流水平,推进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第9号)》中25个标准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新建项目、现有企业提出严格要求。开展稳定达标排放行动,深化工业企业VOCs治理达标,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实行排放精准监控,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廊坊市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要求做好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完善标准体系,严格考核问责,落实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
“系列方案的出台,是确保我市2018年至2020年蓝天保卫战各项作战任务完成,确保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蓝天幸福感的具体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市大气办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