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征求《关于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意见的公告

2018年11月23日 来源: 市编办 作者: 字体:  

为推进我市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激发活力、规范监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和分类分步的原则,研究起草了《关于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为:2018年11月23日-12月9日。

一、信函方式,请寄至: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科(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2号,邮编06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反馈意见”字样(以寄出信件邮戳日期为准)。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lfbbsyk@163.com,联系电话:0316-2154055。

附件:《关于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关于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8号)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冀办字〔2018〕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四个加快”“六个扎实”“三个扎扎实实”的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激发活力、规范监管、公平公开、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分类分步的原则,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改革任务

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要根据资产状况、人员情况、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因素区分情况,分步实施。按照能撤则撤、能并则并、能转则转的原则,对没有发展潜力、转企后难以正常运转等不具备转企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对具有发展潜力、转企后能够正常经营等具备转企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分步推进改革。结合党政群机构改革,对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较差、人员较少,主管部门具备整合接收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采取撤销、合并等方式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对经济效益较好的经营类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加大改革力度,优先推进转企改制试点,支持其做强做大,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摸清情况,实行财政拨款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待其人员自然消化后,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其他改革方式。

(二)推进多种形式转企改制。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赋予转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其发展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三)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按照权属清晰、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对转制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准确核查债权债务。转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国有资本应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条件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转制后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原事业单位经评估的净资产(按政策规定扣除预留或支付相关改革成本后)出资作为注册资本,并明确股东名称(姓名)及其出资额。

转制单位应将全部资产纳入转企改制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提出资产清查结果处理建议。涉及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盘盈和资金挂账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其结果应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转制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为企业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办法出台前,继续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由原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办法出台后,转制单位应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企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要以国有资产管理为纽带,由组织部门做好党组织关系、领导人员管理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探索建立自主灵活、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管理机制,实行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着力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五)严控人员编制。改革过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现有空编一律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并实行退一收一、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销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直接转制为企业。

(六)妥善安置人员。切实把转制单位人员的底数和诉求等摸清摸准摸透,区分情况制定安置方案,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过渡衔接,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作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要做好离退休人员和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经协商一致,对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本退出的转制单位原工作人员,转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妥善解决,鼓励自主就业创业,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七)做好社会保障衔接。对目前已经划入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具体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为企业前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转制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工作衔接。

(八)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可给予适当时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核定的转制前原基本支出相关费用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后如符合条件,可继续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城建税等按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上述政策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九)加强党的建设。在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写入改制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抓好《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改革中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前,保持党的组织隶属关系不变;脱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脱钩后,要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将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始终。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转制单位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做好改革成本测算基础工作。

(二)制定方案。转制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拟定本单位改革方案,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后,组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方案报批。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交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以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会领导小组名义批复。

(四)方案实施。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转制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衔接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市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使用,具体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本地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强化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各县(市、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明确改革牵头部门,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细化政策措施。主管部门作为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谋划,抓好工作落实。

(二)周密安排部署。主管部门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精心制定改革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等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衔接、组织实施步骤等,统筹安排对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资产清查准备、改革成本测算等工作。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要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经济状况和客观条件,分类推进改革。

(三)加强改革衔接。注重与党政群机构改革相结合,统筹推进党政群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注重与行业体制改革政策衔接,着力解决基础性、共性和衔接性问题。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文化体制改革、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等行业体制改革,继续按现行领导体制和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改革的推进落实。分类中未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对其开展的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通过剥离或与其他经营类事业单位整合等方式稳步推进改革。

注重改革政策衔接。市直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要根据改革方式、人员状况、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分步推进改革。各县(市、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因地制宜灵活推进本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突击进入。本意见印发后,经营类事业单位一律停止补充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改革和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对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编办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对改革进度和实施结果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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