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文广新局关于对《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引领作用,提升我市版权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版权产业发展,按照《廊坊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联系邮箱:banquanfaxing@163.com
联系人:赵迎靖
电话:2381671
公示时间:11月12日起15天
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调动权利人创作积极性,发挥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引领作用,提升我市版权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版权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本市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营市场和其他社会组织。
廊坊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在版权保护与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第三条 廊坊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实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评审、奖励工作。评审、奖励工作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申报工作,并协助廊坊市文广新局对辖区内的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申报认定工作,并协助廊坊市文广新局对所属的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定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工作制度,并配备从事版权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运行机制;
(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开展版权登记工作,每年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20件以上;
(三)建立较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四)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培训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单位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申报前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
第六条 申报廊坊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完整的版权相关发展规划,有从事版权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发展方向明确,在本市实际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入驻企业2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较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6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三)具有较好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建立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基地)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基地)企业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第七条 申报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二)开展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主要软件授权许可证书等相关材料;
(四)可以说明版权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认定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应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版权管理部门申报,市直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县(市、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版权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
(三)根据申报情况,廊坊市文广新局采取书面审查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确定当年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示范称号并予以奖励。
第九条 廊坊市文广新局每年组织一次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数量视实际情况确定。已被认定的单位、园区(基地)不重复认定。
第十条 被认定为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优先推选参评河北省和国家级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的,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级或国家级的版权示范单位的,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8万元和10万元;被认定为廊坊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级或国家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和30万元。
第十二条 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守法经营、制度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报送廊坊市文广新局。
第十三条 廊坊市文广新局定期对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进行复核。经复核不达标的,撤销示范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版权示范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 申报表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须填写全称。
二、 所有执照、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 事业单位不用填写工商注册号等信息。
四、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 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并对每册材料依照顺序连续编写页码。
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 |||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生产研发地址 | |||
企业类型 | |||
经营方式 | (1、创作 2、研发 3、生产 4、销售 5、中介服务) | ||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 |||
主业所属产业 | 1、核心版权产业 2、部分版权产业 | ||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 万元 | 其中:属版权类的营业收入 | 万元 |
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 | 万元 | 其中:属版权类的营业收入 | 万元 |
上年度纳税额 | 万元 | 本年度纳税额 | 万元 |
经营场所面积 | ㎡ | 其中:研发创作面积 | ㎡ |
从业人员总数 | 从事版权管理工作人数 | ||
从事版权产品研发或创作设计人数 | |||
主要版权类作品 | |||
著作权登记种类和数量 | |||
使用计算机软件种类和正版化率 | |||
两年内有无违法规经营行为 |
版权工作情况(可附页)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文广新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版权汇总表
版权成果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个) | 其中:原始取得(个) | ||||
受让取得(个) | ||||||
作品著作权证书(个) | 其中:省版权颁发证书(个) |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证书(个) | ||||||
其他版权(个) | ||||||
版权运用情况 (交易和质押贷款)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或单位 | 首次发表日期 | 发证日期 | |
本申请所附材料清单
附件名称(在已附件材料前的□里打√) | 数量 | 是否需验原件 | 是否必备材料 |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盖公章 | 是 | □ |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 | 盖公章 | 是 | □ |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 3 | 盖公章 | 是 | □ |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 盖公章 | 是 | □ |
5、原创版权类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著作登记证等) | 3 | 是 | 是 | □ |
6、使用计算机软件授权文件复印件 | 3 | 是 | 是 | □ |
7、版权类资质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 3 | 是 | 否 | □ |
8、国家、省、市、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 3 | 是 | 否 | □ |
9、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 3 | 是 | 是 | □ |
10、其他证明材料 | 3 | 是 | 否 | □ |
注: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廊坊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请表
园区(基地)名称:
园区(基地)地址:
园区(基地)管理机构名称:
管理机构地址:
管理机构负责人:
管理机构联系人:
管理机构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须填写全称。
二、所有执照、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事业单位不用填写工商注册号等信息。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并对每册材料顺序依序连续编写页码。
园区(基地)基本情况
园区(基地)名称 | ||||||
园区(基地)地址 | ||||||
园区(基地)主要产业 | ||||||
园区(基地)管理机构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机构代码 | ||||||
企业法人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园区(基地)建筑面积 | ㎡ | 研发创作面积 | ㎡ | |||
园区(基地)的企业总数 | 家 | 园区(基地)的版权相关企业总数 | 家 | |||
园区(基地)上年度营业收入 | 万元 | 其中版权类产业营业收入 | 万元 | |||
本年度园区(基地)营业收入 | 万元 | 其中版权类产业营业收入 | 万元 | |||
上年度纳税额 | 万元 | 本年度纳税额 | 万元 | |||
从业人员总数 | 从事版权管理工作人数 | |||||
从事版权产品研发或创作设计人数 | ||||||
主要版权类作品 | ||||||
著作权登记种类和数量 | ||||||
企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种类和正版化率 | ||||||
企业两年内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
版权工作情况(可附页) | 园区(基地)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受理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文广新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园区(基地)企业版权汇总表
版权成果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个) | 其中:原始取得(个) | |||
受让取得(个) | |||||
作品著作权证书(个) | 其中:省版权颁发证书(个) |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证书(个) | |||||
其他版权(个) | |||||
版权运用情况 (交易和质押贷款)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或单位 | 首次发表日期 | 发证日期 |
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名称(在已附件材料前的□里打√) | 数量 | 是否需验原件 | 是否必备材料 |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盖公章 | 是 | □ |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 | 盖公章 | 是 | □ |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 盖公章 | 是 | □ |
4、原创版权类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著作登记证等) | 3 | 是 | 是 | □ |
5、使用计算机软件授权文件复印件 | 3 | 是 | 是 | □ |
6、版权类资质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 3 | 是 | 否 | □ |
7、国家、省、市、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 3 | 是 | 否 | □ |
8、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 3 | 是 | 是 | □ |
9、其他证明材料 | 3 | 是 | 否 | □ |
注: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名词解析
一、版权相关企业是指主业属于核心版权产业或者部分版权产业的企业。
二、核心版权产业,是指全部经营行为限于对作品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物品进行创作、生产、制造、表演、播放、网络传播、展览、发行或者销售产业。具体包括以下九大领域:从事新闻、文学作品创作、出版、印刷、发行等活动的行业;从事音乐、戏剧、歌剧等作品创作、出版、印刷、复录、发行、表演等活动的行业;从事电影作品的创作、摄制、生产、发行、放映等活动的行业;从事广播、电影节目的制作、播放等活动的行业;从事摄影活动的行业;从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作品创作、开发、出版、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业;从事视觉和绘画艺术作品的创作、制作、展览、发行等活动的行业;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活动的行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行业。
三、部分版权产业,是指部分经营行为设计作品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物品进行创作、生产、制造、表演、播放、网络传播、展览、发行或销售的产业,包括与从事服装、纺织品、制鞋、珠宝、纸币、(手工)工艺品、家具、家庭用品、陶瓷、玻璃器皿、墙纸、地毯、玩具、游戏用品、建筑、工程设计、调查、勘测、室内装修设计、博物馆等活动有关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