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廊坊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单位:
为切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必须严格执行。目前,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普遍存在加价现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省物价局明确要求转供电主体自今年6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电费。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总表不执行峰谷电价的,转供电主体按照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对转供电主体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向安装峰谷计量表的分表用户按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分表用户未安装峰谷计量表的,转供电主体暂按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加平均峰谷价差执行,我市每千瓦时加价4分钱,待分表用户安装峰谷计量表后,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在移交或改制前,园区电网经营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分表电量向园区内用户收取电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
三、合理解决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损耗及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由分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
四、全面履行责任。各转供电主体要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并积极向终端用户宣传解释。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转供电主体名单等情况,确保降价政策红利有效传导和落实到终端用户。
五、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从9月份起,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构成价格违法的,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进行处罚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廊坊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