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市综合执法局起草了《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8年10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zhzffzk@126.com
2.传真:0316-7706956(联系人:王耀莉)
3.通信地址: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30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提升城市容貌和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解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各类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以展示牌、霓虹灯、灯箱、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设施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工商、公安、环保、文明办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规划】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总量、密度、种类进行控制,确定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七条【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户外广告设置和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禁止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学校、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二)在标志性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和保护建筑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妨碍交通安全和人车通行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要求】建筑物顶部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不影响整体市容环境的情况下公共建筑可设置楼宇、单位等名称标识。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招牌内容限于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一店多牌”“上下多牌”。
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三)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和位置示意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安全施工方案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临时户外广告】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活动需要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置期限】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招标、拍卖等方式规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设置管理】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和设置人名称。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完成后,应当将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期满处理】 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前三十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闲置管理】设置人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户外广告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十九条 【拆除情况】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主体责任】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等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二)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对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使之达到安全要求;
(四)对配置光源性装置的,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益广告】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在广告设置期内,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免费安排不少于10%的时间或者版面发布公益广告,建筑工地围档应当不少于30%。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间超过五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设置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免费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督促设置人履行主体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立即排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诚信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诚信管理,建立设置人诚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法律适用】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无法确定设置人的执法程序】户外广告设置人无法被确认或者无法被联系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倒塌或坠落的法律责任】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综合执法局起草了《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户外广告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直接反映城市市容和环境品质,体现城市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伴随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户外广告设置标准不统一、妨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影响市容市貌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宏观。因此,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我市整体形象,亟需出台一部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为做好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依据
草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
三、主要内容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基础上,立足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现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进行了完善:一是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范。二是对户外广告设置等各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程序,并且区分不同情况,对设置期限进行了细化。三是对户外广告设置做了具体界定,设定了多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四是要求设置招牌时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五是加强诚信管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诚信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