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示

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区2018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方案》的通知

2018年08月27日 来源: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市直各有关部门,广阳区政府、安次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廊坊步行街管委会: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廊坊市区2018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部门职责,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廊坊市区2018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方案》

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廊坊市区2018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方案

为做好市区2018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

1、具有市区城镇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申请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未婚或离婚、丧偶未带子女)家庭。

2、申请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家庭,2018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7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56211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成员为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现役军人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总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工商注册企业资本金或出资额、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单位的,由单位开具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本人书面具结。最低收入家庭以《低保证》为证明(《低保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其配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4、无房户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56211元)以下;

7、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居住地《廊坊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3、已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区已缴纳社保保险费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本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56211元)以下;

6、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注:市区城镇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包括:户口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各居委会的家庭,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乡(镇)直户口家庭。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即2013年8月26日及以前转让),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共住房保障的企业需是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的有限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工商注册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廊坊市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务工的非本市区户籍人员。

二、申请受理时间及保障方式

申请受理时间:2018年8月27日—9月18日(节假日除外)

本次公共住房申请全部为实物配租。参加实物配租摇号后未中号或轮候未选房家庭,可直接参加下一年度实物配租摇号;对已经中号并选房确认后放弃家庭,须退出重新申请。

本次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暂不确定,对申请公共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程序申请审核合格后,待实物配租房源竣工具备配租条件后进行统一摇号。

三、提交材料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

1、填写《廊坊市区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结婚证、单身(丧偶)承诺、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承诺)原件及2份复印件(申请人或配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提交相应的多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家庭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一式2份;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7、申请家庭有车辆、房产和工商注册企业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及股东出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8、低保、劳模、孤老、重大疾病、残疾、见义勇为人员,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由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居委会或者单位开具的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孤老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由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见义勇为事迹相关证明。

9、家庭成员中外地户籍的需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无房证明,城镇户籍的到当地产权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农村户籍的到本人当地村委会开具无房及房基地证明。

10、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或退伍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11、在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提供旅、师以上级别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

(二)新就业职工

1、填写《廊坊市区新就业职工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已在人社局备案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6、申请人住房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7、收入证明一式2份;

8、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住房担保书一式2份。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填写《廊坊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已在人社局备案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收入证明一式2份;

7、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一式2份;

8、如果申请人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还应提供:

(1)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收入证明一式2份;

(3)子女的身份证和户口页(儿童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公告

居委会、街办处(乡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申请公告,在“廊坊政府网”和“廊坊房地产业信息网”公布申请公告。

(二)申请受理

1、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申领填写《廊坊市区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将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进行初审。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办(乡镇政府)领取相应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用人单位进行汇总,材料齐全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按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提供格式录入电子版,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汇总后报营业执照注册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

(三)居委会初审(4个工作日)

居委会审查重点: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查验原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申请人户籍、婚姻、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并附2张照片(纸质即可,电子版自行留档备查)。

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居委会(乡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家庭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按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提供格式录入电子版,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汇总后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街道办(乡镇政府)复审及公示(6个工作日)

街道办(乡镇政府)对居委会和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复审,企业上报材料需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乡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主要内容为: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及孤老、病残、劳动模范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后将审批表及电子版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2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转来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转交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

(六)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核查住房情况(4个工作日)

1、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申请家庭及个人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转交区民政部门。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申请家庭及个人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七)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资产等情况(8个工作日)

区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婚姻等是否符合条件,计算并划分申请家庭收入等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资料和汇总表转区住房保障部门。

(八)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8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区民政和市交易中心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表格填写完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汇总后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转交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九)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核查公示(10个工作日)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核查填报手续、签字印章等是否齐全,并组织在“廊坊政府网”和“廊坊房地产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确定为公共住房保障对象。

注:以上各部门在审核时需验看上一部门有无审核签章,无签字或盖章的需退回补齐后再审核。

五、有关要求

1、严密程序,认真审核。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程序到位、资料到位、审核到位、公示到位,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胡填乱报现象,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蒙混过关。

2、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尽职尽责做好各自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甚至徇私枉法,造成审核结果不合格,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并由市监察委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3、规范手续,搞好交接。对各审核环节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家庭的申请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之间的申请材料接转,要有交接手续(手续由交接部门自行设计并存档备查),认真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申请材料规范,不丢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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