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对《廊坊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教,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市教育局起草了《廊坊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18年8月16日—8月30日
征集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lfxab999@163.com
联系电话:0316—5218587,5218562
廊坊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6日
廊坊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不断改善我市城乡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为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教,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助教是指捐赠人自愿无偿为廊坊教育事业发展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他教育设施,以及提供的其它各种资助行为。捐资助教形成的资产属于受赠单位。
第二条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为廊坊教育事业发展捐资助教的自然人、企业(或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捐资助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鼓励捐赠人自愿无偿捐建学校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他教育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二)捐赠人应当以对口捐赠方式或通过教育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助教。
以对口方式捐赠的,捐赠人应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捐赠对象,并与捐赠对象直接签订和履行捐赠协议。
通过教育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应与教育公益性社会团体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捐赠对象,并与捐赠对象签订和履行捐赠协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新住宅或改建旧住宅小区无法配建学校或达不到配建标准时,捐建的学校或改扩建的学校校舍,投资金额经审计评估后作为捐资助教资金,享受同级别捐资助教表彰。
(四)捐赠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方面优惠。
(五)捐赠人受到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后如继续捐赠,可以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累加的捐赠数额再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六)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受赠财物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物的管理。
捐赠财物应按照捐赠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账。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以个人身份捐资助教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捐赠财产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好公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财产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三)捐赠财产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四)捐赠财产5万元以上的,授予“捐资助教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五)个人一次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授予“捐资助教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可依据捐赠人意愿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确定基金名称。
凡新建学校的某一单体建筑物全部资金或70%以上资金由个人捐赠的(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县级教育部门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该单体建筑物。
凡新建学校的全部资金或70%以上资金由个人捐赠的(农村学校不少于人民币 200万元;城市学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县级教育部门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该学校。
第六条 以单位或法人名义捐资助教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捐赠财产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财产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三)捐赠财产10万元以上的,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四)一次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授予“捐资助教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可依据捐赠人意愿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确定基金名称。
凡新建学校的某一单体建筑物全部资金或70%以上资金由捐赠人捐赠的(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县级教育部门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单位名字命名该单体建筑物。
凡新建学校的全部资金或70%以上资金由捐赠人捐赠的(农村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300万元;城市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2000万元),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县级教育部门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单位名字命名该学校。
第七条 在捐资助教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将捐赠的财产依法追回,并按有关规定交由其他受赠单位使用。
(二)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给受赠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时,受赠单位拒绝或者无故不提供方便的;
2.在审批捐资助学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3.挪用、侵占捐赠财产的。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教育公益性社会团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做好捐资助教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