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对《廊坊市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随着近年来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京津冀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我市人口数量产生机械增长,各类学生生源数量在一定时期内波动较大,教师缺口短期内加速增大。因教师编制受总量控制,难以增加,为妥善解决教师缺额和编制总量的矛盾,缓解教师需求,按照国家提出的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导向,探索采用非编制模式解决教师短期缺员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部分县(市、区)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教育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指导,拟定了《廊坊市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18年8月15日—8月30日
征集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lfsjyjrsk@126.com
联系电话:0316-5908607
廊坊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5日
附件:《廊坊市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廊坊市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我市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教师,是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管理,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聘用在公办学校从事教师及教学服务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市各类因短期编制不足需临时外聘教职工的公办学校。重点是政府新举办的学校、农村基层学校、存在“大班额”、教师缺编师资不足等问题的学校。教师编制能够足额保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购买工勤服务为主。
第四条 合同制教师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聘产生,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受学校委托向学校派遣教师,并与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第五条 公办学校所需合同制教师数量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聘用合同制教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条 对合同制教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经费保障;
(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
(三)同工同酬、能进能出。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合同制教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确定,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具体招聘岗位条件,以面向社会公布的实施方案或公告为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合同制教师计划管理
学校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所需合同制教师(以专任教师为主)数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依据教师配备标准核准学校合同制教师数量,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共同下达招聘计划。
第十条 合同制教师招聘办法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合同制教师招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合同制教师的招聘考试采取先面试入围再笔试的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考试、考察、体检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合格的办理聘用派遣手续。
应聘人员根据面试成绩按3:1入围参加笔试。面试和笔试均采取百分制。面试专家组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用人学校按1:1:5的比例选派人员组成专家组成。总成绩=面试成绩×60%+笔试成绩×40%。学校用人较少的(年聘用5名以下)可由学校组织自主选聘,选聘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合同制教师实行最低服务期制度,一般为三年,最低服务期满后,经学校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聘。服务期间,经学校同意,受聘人员可以报考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开招聘被录用的合同制教师,由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向学校履行派遣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委托协议,约定劳务派遣具体事项,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和服务期限、薪酬待遇、劳务派遣费用、考核标准、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务派遣委托协议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劳务派遣委托协议,根据所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按年度向被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费用包括合同制教师人员经费和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公司按本办法规定为合同制教师支付工资和各项待遇,承担管理职责和经营风险。合同制教师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学校应当及时协商变更劳务派遣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合同制教师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聘用(劳动)合同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被派遣的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合同制教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合同制教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不少于30日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制教师纳入国办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总体规模和控制数量,参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合同制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数量和等级。合同制教师可以学校、学区(乡镇)或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设岗,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合同制教师职称评聘参照国家、省公办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使用合同制教师。合同制教师在公办学校内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绩表现,兼职参与管理岗位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按同工同酬原则,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发放项目、发放标准等)参照国办学校同类职称(职务)在编教职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教师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合同制教师住房公积金计提(存缴)基数、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教师管理和使用所需经费,按照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教职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负责对合同制教师进行年度考核与管理,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劳务派遣公司,做为解聘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教师考核应严格按照我市公办学校教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与在编教职工执行统一的考核程序、标准和要求,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教师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等的依据。
第三十条 合同制教师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制教师对涉及本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处分等不服的,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三十二条 对合同制教师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的合同制教师名册报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严禁产生“吃空饷”现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学校使用合同制教师,应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订立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务派遣委托协议的继续执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