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生
我市居民用气价格将上调
(记者 张欢)7月27日,记者从我市天然气价格及联动机制听证会上获悉,市区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将由2.24元/立方米调整为2.47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居民配气价格为0.61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5元/立方米;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将实行上下游联动机制。
配气价格是制定到户销售价格的基础。配气价格核定后,在企业不发生重大成本变化情况下,保持相对稳定,也就是说,配气价格相当于销售价格中的固定成本,基本维持不变;只有经过再次成本审核后,成本变化较大,才能启动调整程序。
配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了解天然气配气价格、购进价格与销售价格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市民更好地理解此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门站价格+居民配气价格。
在配气价格之外,上游天然气购进价格作为一个变动成本,对我市销售价格影响较大。2013年,国家开始实行天然气价格改革,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经历了大幅涨落,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一直未作调整。
今年6月10日,上游非居民与居民天然气价格并轨,居民用气购进门站价格上涨0.35元/立方米,2019年6月10日以后,还将最高上浮20%,直接影响居民用气购进门站价格上涨0.37元/立方米。居民用气购进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变动。
按照河北省相关规定,我市城区居民用气购进门站价格加权平均为1.86元/立方米(在上游供气企业保障居民全部用气量的情况下),通过成本监审核定的居民配气价格为0.61元/立方米,居民销售价格将由2.24元/立方米调整到2.47元/立方米。
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最高限价。此次我市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方案,居民用气二档价格维持2.69元/立方米不变;居民用气三档价格最高不超过政府制定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标准由2.58元/立方米调整为2.62元/立方米。
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替代”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可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确保低收入群体、农村“煤替代”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
今后,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因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市场采购合同价格较基期价格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它是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配气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居民用气价格的联动周期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联动周期内,当国家和省调整基准门站价格与居民用气季节浮动机制并行时,当年将实行2次价格联动。
启动点为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非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每年第一个联动周期为4月1日—9月30日,第二个联动周期为10月1日—次年3月31日。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联动周期内,上游价格较基期价格变动幅度在5%(含)以内时,由城镇燃气企业自行消化,不启动联动机制;达到或超过8%时,扣除5%后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当变动幅度大于5%且小于8%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和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不受8%变动幅度的制约(也不扣除企业自行消化的5%),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联动周期内,2种以上联动方式并行时,合并计算调整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