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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2018年05月31日 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 字体:  

○ 突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

○ 突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

○ 突出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此次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改革的亮点在哪里?记者日前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邱小平说,1985年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这次国务院印发《意见》,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继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邱小平说。

邱小平说,此次改革的思路是,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同时,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强化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督。通过改革,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

邱小平说,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相比,这次改革是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系统性改革,有许多重大突破,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

——突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意见》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上,《意见》强调要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在工资分配主体上,《意见》对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做法进行了改革,采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求在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要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并不意味着弱化企业经济效益在确定工资总额中的作用,更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可以不分情况地普遍上涨。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必须以创造经济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企业经济效益始终是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邱小平说。

为此,《意见》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使经济效益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可以相应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或不增,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有利于切实扭转部分企业工资与效益增长不匹配的状况,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相适应。

——突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在工资与效益联动上,《意见》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从而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问题,既保证国有企业职工更好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和改革红利,又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在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确定上,《意见》要求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有利于鼓励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搞好经营管理。

在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上,《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核准制,市场竞争越充分、内控机制越健全的企业,拥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越充分,使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更好体现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倒逼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突出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意见》在坚持工资分配市场化方向的同时,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对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进行了系统创新,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和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较好体现了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要求。(记者 韩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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