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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切实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通告

2018年05月25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道路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命脉,是极 其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城市形象的窗 口。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不顺、不畅已成为严重影响廊坊形象、市民出行的难点和顽疾。为尽快实现道路交通秩序的明显好转,让市民切身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就加强主城区道 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100元;严禁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 100 元,记 3 分。严禁在路口、4 米以内的窄路、公交站、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违反者将立即拖移车辆。

二、严禁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反者罚款50元,记3分。

三、严禁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违反者罚款50 元;严禁压实线变更车道,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

四、严禁车窗抛物、乱鸣喇叭, 违反者罚款50元;严禁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反者罚款100元,记1分。

五、严禁发生车损事故后,未按规定撤离现场,违反者罚款200元。

六、严禁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 域内停车等候,违反者罚款200元;严 禁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超车、乱加塞,违反者罚款200元,记2分;严禁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违反者罚款200元,记2分。

七、严禁黄牌大货车未取得通行证进入市区外环路 (含) 以内道路, 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反上述规定, 不听劝阻的,罚款 500 元,可并处15 日以下拘留。

八、严禁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机妨碍安全行驶,违反者罚款50元,记2分。

九、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罚款 1000 元,暂扣驾驶证 6 个月,记 12 分,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 1000 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吊销驾驶证,3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

十、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 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 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 为,罚款200元,记12分。 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反者罚款 2000 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十二、严禁违反规定,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违反者罚款100元。

十三、严禁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违反者罚款5元。

十四、严禁行人乱穿马路、翻越 护栏等隔离设施,违反者罚款20元。

十五、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的,违反者罚款20元;拒绝接受处罚 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六、严禁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反者罚款 10 元; 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七、严禁驾驶未经国务院机动 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 轮电动或燃油老年代步车、拼装车上 路行驶,违者依法扣留车辆,分别按未悬挂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予以处罚。未悬挂号牌的,处 200 元罚款,记 12 分; 未取得驾驶证的,处 500-1000 元罚 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车的,处 500-1000 元罚款,吊销驾驶 证,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

十八、严禁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 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按照上述 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严禁在机动车道上散发商 品广告,违反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

二十、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 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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