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05月16日 来源: 市发改委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拓宽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廊坊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5月16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5月30日前反馈至廊坊市发改委。

电子邮件:2316026@163.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新华路66号

联系电话:0316-2316026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拓宽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3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事权责任,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统筹规划,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

——坚持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

——坚持建管并重,统筹推进。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立投入长效机制

(一)完善分级分类投入体制,明确市、县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责权一致、市级协调、县级负责的投入体系,市级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与督导检查;县级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筹集项目资金、组织项目施工、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农民投入。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美丽乡村等新农村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污水垃圾治理责任。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鼓励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申请国家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廊坊供电公司、市通管办等负责)

(二)建立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坚持把农村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三)创新政府投融资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或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融资平台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平台公司应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加快转型改制,推进市场化融资,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银行机构应在依法合规、审慎测算还款能力和项目收益的前提下,对融资平台公司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县级政府使用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使用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承销及兑付等金融服务,并实施优惠费率政策,支持企业降低成本。鼓励市、县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现代农业产业园、美丽乡村、乡村旅游等实行捆绑式一体化开发建设,不断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等负责)

(四)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各类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均享有依法依规平等参与的权利,支持和鼓励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纳入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五)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资、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支持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载体,利用好各项到村的涉农补助资金,建立并推行民选、民建、民营和政府支持、政府指导、政府服务相结合的村民自建自管新机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将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市农业局、市委农工部、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等负责)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廊坊分行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引领作用,积极扩大政策性长期贷款规模,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开展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方式扩大信贷投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有效满足农村基础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发挥农业银行、农村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鼓励保险资金运用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形式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输配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组织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宽带光纤向农村延伸,实现4G网络全覆盖。(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通管办、廊坊供电公司等负责)

(八)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积极搭建公益捐助平台,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积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健全对口帮扶工作机制,落实好廊坊市对口帮扶张家口市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管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发挥综合效益

(一)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建立健全“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县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相关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情况,适当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保证“有路必养”,各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给予适当补助。完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和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确保到2020年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市场化改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业性养护工程,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专业化养护队伍承担。日常保洁、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办法,吸纳沿线群众参与。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县级政府承担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设立农村饮水专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系统,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健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农村供水设施要明确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产权所有者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基础设施产权交易,社会投资者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取得一定期限内的农村供水设施的管护权、收益权。推进县、乡(镇)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县域统筹、因地制宜、渐次推进的思路,实现农村污水垃圾规范化、制度化治理。根据县域乡村人口分布、基础条件、区位特点等方面差异,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人员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距离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集中统一处理;对于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所处非环境敏感区域具备经济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生物膜、MBR等集中式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完善农村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治理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不断完善农村垃圾治理设施设备,逐步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边远村庄垃圾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要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负责)

(四)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现代电力企业制度建设,鼓励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积极推动清洁能源项目并网,开辟并网“绿色通道”管理流程,满足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需求。(市发改委、市审批局等负责)

(五)加快开放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县级政府及电信监管部门要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社会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宽带接入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市通管办负责)

(六)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益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创新定价机制

(一)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县级政府要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在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推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农村集中供水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县级政府和具备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进行合理补偿。贯彻落实《廊坊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廊政办〔2014〕40号),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县级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由财政补贴资金和水费提留资金两项组成。财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每年每座农村集中供水水厂补贴5—10万元;水费提留资金由水费收缴中提取10%。维修养护基金要专户储存,统筹用于县域内农村集中供水水厂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农村饮水专管机构负责对县级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及监管。运营单位应当落实水费计提比率,规范使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推进供水设施每处必运行、运行必维养,提高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户缴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县、乡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负责)

(三)完善输配电价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落实国家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和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加强对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做好新增配电网配电价格核定工作,保证农村配电网设施运行维护和投资需求。(市发改委、廊坊供电公司等负责)

(四)鼓励电信企业提速降费。加快推进农村宽带网络建设,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推动资费水平持续下降。基础电信企业要简化资费结构,降低通信费用,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移动互联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农业农村“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市通管办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县级政府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做好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编制或修编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完善制度保障。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等负责)

(三)落实政府责任。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域内各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四)强化部门协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市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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