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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 营造风清气正换届氛围
今年,全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将进行换届。换届工作是基层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是保障党员、村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
县、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选风选纪监督和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查处等工作上主抓直管,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广大党员、干部、村(居)民要深入学习换届纪律要求,进一步增强法纪和规矩意识。推行乡镇党委与候选人(自荐人)集体谈话制度,签订纪律承诺书,做到三个100%,即凡参与换届工作的人员对纪律知晓率100%,乡镇党委与候选人(自荐人)谈心谈话100%,候选人(自荐人)签订纪律承诺书100%。
广大党员、干部、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切实做到依法依章参选、公平竞争和有序竞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各级组织和个人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肃换届纪律要求,禁止参与任何形式贿选,严格遵守换届纪律“十严禁”“十不准”要求。
十严禁:
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
7.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8.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和有关事务;
9.严禁党员干部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不准:
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
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建立完善相互联动、快速高效的查处机制,对违反“十严禁”“十不准”行为,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党纪处分等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执法机关处理。凡违反“十严禁”“十不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选举前一律取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当选的宣布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