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审计局关于征求《<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及省人大的意见,对原《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廊政〔2015〕12号)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请寄至:廊坊市审计局法制科(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邮编06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以寄出信件邮戳日期为准)。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lfshjfzh@163.com,联系电话:0316-2029103。
附件:《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公布施行。该《决定》对《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依据《河北省审计厅关于执行修改后的<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通知》(冀审法[2017]24号)要求,现对《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廊政[2015]1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