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关于《廊坊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09月29日 来源: 市政府办 作者: 字体:  

廊坊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公示时间:2017年9月29日—2017年10月13日。联系人:刘洁,联系电话:0316-2013525,电子邮箱:lfgxsygb@163.com。

廊坊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及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盐业监管体系,理顺管理体制,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健康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坚持放管并重,坚持依法治盐,确保我市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把确保食盐安全与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盐政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保证食盐储备,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三)改革目标。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推进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市场监管,完善食盐储备,确保食盐安全。建立职能明确、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的盐业专业化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盐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确保全市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

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食盐批发。(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行政审批局)

(二)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授权市供销社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授权县(市、区)供销社为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

(三)确保盐业市场稳定有序。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食盐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盐,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四)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食盐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市销售食盐,其产品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经我省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食盐专业质检机构批次检测合格。(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五)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市食盐流通领域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主购进食盐并在省内范围销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市食盐市场,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在省内开展跨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食盐,具体方式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

(六)改革食盐价格管理。

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预警,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供销社)

(七)改进工业盐运销管理。

取消对工业用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盐、高含盐制品(含化工企业产生的高含盐副产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的生产、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监控,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冲击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盐产、销、用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加强对食盐的生产、流通、使用的信用监督。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企业、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依法公示。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黑名单”管理,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廊坊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九)加强碘盐和无碘食盐供应工作。

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我市碘盐及无碘食盐供应区域实施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为精准补碘提供技术支撑。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划定的供应区域供应碘盐和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缺碘地区特定人群无碘食盐消费需求,食盐批发企业最低库存要保证不低于1个月正常销售量。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缺碘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卫生计生委)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

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和综合监管的要求,整合市、县盐业管理机构,合理设置监管机构,根据人员编制与食盐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在现有编制内科学核定盐业监管机构编制,承担盐业行业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转换盐业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身份,加强队伍建设。

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市、县(市、区)政府要对现有在岗盐业管理和盐政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整合,原企业身份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人员身份转换或进行妥善安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纳入事业编制,报省公务员局批准后,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条件成熟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药监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做到机构、人员、执法装备、经费等同步划转。职能移交过程中,要厘清各相关部门职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多头监管现象。(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改革过渡期经费。

鉴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盐业市场价格放开、销售区域放开、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批发领域,盐业企业收入减少,同时,盐业市场经营主体增加,盐政执法工作量增大,执法经费相应增加,企业依然承担着应由政府承担的盐业市场管理职能,按照《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应由各级政府履行的盐业管理和执法所需必要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进一步完善我市食盐储备制度,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全市食盐市场的应急供应,维护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已建立的市级食盐储备继续按现行方式储存。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出台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

实施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后,廊坊市海晶盐业专营有限公司与市供销社所属盐政稽查支队分开,县(市、区)盐业专营公司与供销社所属盐政稽查大队分开,盐业企业全力搞好业务经营,努力实现多元化发展、多业务支撑。改革过程中,市、县(市、区)盐业专营公司要妥善分流安置盐业企业富余人员,积极稳妥推动盐业企业改革。

盐业体制改革后,廊坊市海晶盐业专营有限公司和县(市、区)盐业专营公司仍然承担政府保障食盐安全的职能,维护食盐市场稳定、食盐价格稳定,保证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碘盐和无碘食盐供应稳定。各级政府对盐业企业改革要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确保队伍、人员稳定,保证食盐正常供应,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市质监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食药监局、市行政审批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本方案在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由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市食药监局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妥善处理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改革有序进行,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盐业管理机构和盐业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参照省、市改革方案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及时报市政府审批。

(二)落实改革时限。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健全工作落实机制,部门间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盐业管理机构调整设置、编制核定、人员身份转换和政企分开工作,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准备工作。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改革过渡期内,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好食盐供应、食盐储备、信用管理、专项治理等工作,确保全市食盐市场供应安全和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三)严肃纪律。

盐业体制改革期间,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严禁趁体制改革之机突击进入,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确保不出现违规事项。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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