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年08月22日 来源: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处 作者: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2017年8月23日—9月6日

二、征集方式:1.信函请寄廊坊市出租车管理处(廊坊市银河北路122号,邮编06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2.电子邮件请发lfsczcglc@126.com。

三、联 系 人:黄 雪

四、联系电话:2332993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8月22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根据城市的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各县市交通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制定车辆经营权数量与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关联的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核减或收回经营权。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革利益分配方式,构建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新的经营模式,形成多样化的经营模式格局。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落实巡游车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评价情况,建立符合巡游车运营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服务规范管理办法。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展示窗口行业形象。

(六)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出租汽车+互联网”的思路,推动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强化管理,平衡利益和提升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巡游车在巡游揽客和电召时,均须使用巡游车专用的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装置,并据此收费和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取得相应许可后可从事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

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办公场所和培训教育场所等条件,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在我市申请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具有相应授权和服务能力的机构。

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及以下乘用车。网约车资质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许可条件。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须有服务所在地户籍或取得服务所在地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须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具备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网络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等。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二)创新服务方式。各地要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筹分析,提升投诉处理、失物查找等为民服务能力。推广通过电召提供运营服务,逐步实现与国家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自动转接与并线运行。增强驾驶员的技能培训,提升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功能,改善乘客的出行体验,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供高品质服务。推广普及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乘客便捷支付。各地要认真落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积极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推进行业学先进、树典型、创品牌活动向深入发展,引导经营者和广大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十三)完善服务设施和运力保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出租汽车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点、候车通道、加气站、充电桩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油(气)、充电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设置巡游车候客区域。规划部门要科学规划,财政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综合开发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运营亏损进行补贴,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

(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核减经营权指标之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实现优胜劣汰。建立健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对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记至0分的,应对其进行待岗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考核结果纳入廊坊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各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改革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提升监管能力。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的牵头作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加强运营公司、车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宣传、网信部门要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和控制工作,强化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公安部门要做好网约车的登记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准入的相关信息提供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稳控力度,维护行业稳定和公共安全。发展改革、物价、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法制、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价格、信息和网络安全、劳动合同、网约车报废、发票开具、网上支付、市场营销、计程计价(时)等重点工作,尽快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廊坊市人民政府出台《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廊坊市市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适时出台出租汽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抓紧依法依规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七)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规范管理企业、优质服务驾驶员等先进典型,弘扬行业正能量,带动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八)明确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案和办法,细化分解任务,抓好督办落实,及时启动改革工作,稳妥推进改革;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认真研判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态势和行业队伍稳定情况,把握应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主动性,密切关注出租汽车司机的思想动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报和研判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交通、发展改革、国资、公安、物价、人力社保、财政、环保、综合执法、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法制、宣传、文明办、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通信、维稳、网信、信访等部门单位参加,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和分工,统筹推进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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