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征求《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年08月15日 来源: 市教育局 作者: 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若干意见》。

公示15天。

廊坊市教育局联系电话:5908758 5908616

附件: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河北省综治办 教育厅 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公安部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会议精神的通知》(冀教政体〔2010〕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规范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一)各县(市、区)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是规范和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应统筹规划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对民办幼儿园,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支持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达标的民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分园;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可优先改建成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理顺企业、街道、农村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街道、农村集体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规范合法、收费合理、面向大众、质量较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同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办幼儿园要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综治、教育、行政审批、公安、房管、食药监、安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民办幼儿园的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综治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对无证民办幼儿园的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无证民办幼儿园及周边治安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督促、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幼儿园开展的大型园外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师资进行培训、审定和考核,对无《教师资格证》从教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达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校车使用许可及其它证照的核发,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做好与审批相衔接的有关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检查,指导、督促民办幼儿园落实安保工作;负责对民办幼儿园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民办幼儿园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进行审核验收备案,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民办幼儿园已有建筑房屋的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不合格的园内建筑物,提出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督导落实。

食药监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对民办幼儿园食堂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负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到位。

安监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排查整治民办幼儿园周边企业的安全隐患,遏制“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式安全事故的发生。

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民办幼儿园和新建民办幼儿园的项目规划、用地指标和建设手续的办理;对民办幼儿园新建或改扩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并落实支持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加强日常监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社会组织、个人)是办园的责任主体。园长是民办幼儿园常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稳定规范办园的执行者。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及乡镇街办处是民办幼儿园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幼儿健康安全的巡查和监管单位。

(一)加强无证民办幼儿园管理。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县级政府是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综治部门、乡镇街办处是辖区内无证民办幼儿园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管理职能,主动作为、相互配合,监督落实排查整治、取缔关停的相关工作任务和治理措施。要按照“改建一批,整治达标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的原则,一是对于基本具备办园条件且通过整改能够达标、无安全隐患或整改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无证民办幼儿园,乡镇街办处要帮助其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达标后,由审批机关依法核发办学许可证;二是对于无安全隐患或经整改后可消除安全隐患,但达不到基本办园标准且在园幼儿分流困难的,综治部门要督促乡镇街办处逐园予以建档立卡并派员驻园整改,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巡查频次,确保不出安全事故;三是对于正在筹建中的民办幼儿园,乡镇街办处要提前介入,讲明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督促其按标准要求筹建,对无法按标准筹建的要及时叫停;四是对于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不能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和健康等基本要求的无证幼儿园,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办处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并妥善安置在园幼儿。

(二)加强有证民办幼儿园管理。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师幼安全。一是对于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办处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和行政审批部门配合,依法注销办园资质并妥善安置好在园幼儿。三是按照职责分工,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巡查督导制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和盲区。

(三)加强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要健全完善民办幼儿园内部安全保卫、安全教育工作制度,认真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完善安保、消防、电子监控等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各类安全管理。要科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落实专人监管。幼儿园负责人应定期查看监控录像,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定期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师幼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加大校车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办幼儿园要实行校车申报、审批、登记制度,特别要细化教师跟车、收车、验车规定和人车“双检”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一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严禁民办幼儿园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非学生接送车辆接送幼儿,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公安、教育部门要督促检查民办幼儿园对专用校车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情况,严格实行专用校车运行全程监控,确保幼儿乘车安全。

(五)建立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八项制度。一是建立监督覆盖制度。实现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排查整治、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一所都不能少;实现监督管理和排查整治过程全覆盖,环环相扣,一个环节都不能丢。二是建立建档立卡制度。乡镇街办处和村街进行摸底排查,对民办幼儿园建立信息卡,特别是结合网格化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三是建立责任警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乡镇街办处以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是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黄牌预警,对安全检查工作滞后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红牌警示。实现相关制度入镜上墙,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四是建立校车日志制度。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相关职能部门对有证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管理;对无证校车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坚决予以取缔。五是建立分类检查制度。按照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和安全隐患两个指标实现分类管理,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履行日常安全监管和常规安全检查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实现痕迹化管理。六是建立分级巡查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处和村街以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职责,确定年度(季度)巡查重点和频次。市级职能部门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街办处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七是建立处罚取缔制度。根据上级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无证民办幼儿园要实行日常监督检查,由乡镇街办处负责;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加大违法违规办园处罚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办处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在园幼儿。八是建立考核问责制度。把民办幼儿园排查治理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内容。针对民办幼儿园定期分类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办处要建立有关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考核问责体系,确定考核办法,落实监管责任。

在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和管理上,各地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具体管理措施,使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日臻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推进,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落实,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整治,危害幼儿安全的事故得到根本遏制,实现民办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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