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廊坊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实施
6月16日,《廊坊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正式印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组织体系、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六个部分。
一、重大意义
廊坊市位于海河流域中下游,有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三河等四大河系流经我市入海,河流众多、水系发达,保护好河湖水系,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廊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全面实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市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二、制度内涵
河长制是指由地方党政领导担任河湖“河长”,落实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创新制度。河长制以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为主要任务,通过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河长制工作涉及水务、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实行河长制,能够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对河湖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以河长制为平台加强部门联动,可有效解决涉水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的不足,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同时,积极吸纳社会群众参与,有利于建立全民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局面,着力解决侵占河道、围垦胡泊、非法采砂、污染水体等制约河湖保护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体系
结合自然河系与行政区域,构建覆盖全市河湖的河长制,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制管理体系。
市级设立双总河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全市四大水系中选择13条主要河流设立市级河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分别设立总河长,县、乡对行政区域内各河湖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今年6月底前,市、县、乡三级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11底前,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四、职责任务
《方案》明确了各级河长的职责:市级总河长对全市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全市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全面督导、调度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河湖管理重大问题,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湖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县级总河长对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重点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县、乡两级河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湖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方案》规定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了水务、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责任分工。
五、保障措施
《方案》从组织领导、制度创新、资金保障、考核问责、社会监督、宣传引导等六个方面制定了保障措施。在制度落实和监督方面,《方案》要求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在制度创新方面,《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和构建河长名单公告制度、河湖管理会议制度、河湖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河湖管理激励惩罚制度等六项制度。依托六项制度,逐步形成市级管总、县乡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激励问责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方案》要求要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引导,及时公布河湖管理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职责以及管护目标等内容,在河湖沿线设置河长公示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大力宣扬实行河长制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河湖保护公益活动,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