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财政局征求《廊坊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示时间: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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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廊坊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4日
廊坊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并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市国资委和其它市级部门(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级有关部门和市属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资本金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点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宏观政策及市级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二)国有资本布局规划,中央、省、市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三)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市级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五)市级部门、市属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六)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报。
(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属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
(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监管(所属)市级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
(三)市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市级有关部门,并抄报市财政局。
(四)市级有关部门对监管(所属)市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及市级有关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有关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属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和统一制发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其监管(所属)市级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廊坊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廊政办[201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