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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取水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关问题

2016年11月15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时间:11月10日上午9时至10时30分

单位:市水务局

嘉宾:市水务局副局长 宗万明;纪检组长 石海安;水资源管理科 舒秀霞;农水处 李鹏飞;规计科 王秀峰;水政监察支队 刘锋;水政科 梁仲武;市防办 张振东

主题:取水许可的适用范围。

取水许可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市民张女士:我想在我的工厂里打一口井取水,请问,国家有哪些相关规定?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水资源管理科舒秀霞: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者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以下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办理取水许可应该提交以下材料:①取水许可申请书;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批准文件;④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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