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廊坊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廊坊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1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广阳道230号301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_lf@163.com。
附:廊坊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廊坊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市城区学校建设,使市城区教育实现适度超前发展,提升城市教育承载力,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建设。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划
第三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满足到2020年规划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教育专项规划)。教育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教育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教育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拼图对接,确保城市教育用地,并达到国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
第五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应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
(一)每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二)每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三)每七千至一万人口区域内设九至十二班规模的幼儿园。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提出年度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初步计划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讨论审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年度学校建设项目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学校建设项目资金;市规划局负责学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并出具规划条件、提供用地位置平面图和用地所在位置地形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收储,并配合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拆除项目学校红线控规教育用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提供净地。
学校建设项目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应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审定完成。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度,以及城市局部区域建设进度实际情况,商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调修教育专项规划。
第八条 市教育局随时对现有校舍(园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房由建筑鉴定检测专业机构评估后,及时提出加固或拆除重建方案。
第三章 学校建设投入
第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设立市城区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并按年度学校建设项目需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必须全部列入财政预算。
市城区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市级统筹投入,安次区、广阳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上划,设立城区学校建设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廊坊开发区单独设立学校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地税局负责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及时将征缴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城区、农村在校生比例,将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教育的10%)的城市部分用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和校舍维修(其中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少于30%)。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规定支出后按余额的10%计提教育资金用于市城区教育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时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监督和指导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学校建设供地
第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教育专项规划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及每一宗教育用地四界坐标,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教育用地优先列入供地计划,依据《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确保在当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学校供地,完成用地指标审批,出具土地预审意见并负责提供净地。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安次区政府、广阳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确保现有教育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减量、不流失。现有学校迁建拆改过程中,应依据城市规划,优先保障教育用地,高中以上学校撤掉的用于办初中,初中学校撤掉的用于办小学,小学撤掉的用于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规划用地,不得在学校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征用学校现有土地的,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在保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优先就地、就近按原面积归还用地;确需征用又无法就地归还的,应依据规划标准择址重建。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选择地质安全、环境适宜、地势平坦开阔、公用设施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块。高压输电线(缆)、油气等易燃易爆管道不得穿越校区。
第五章 学校建设审批
第十九条 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集中联审,限时办结,实现高效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所涉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一次性向建设单位明示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核备案项目、列出所需办理资料清单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一律不允许私立名目收取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立项、下达投资计划、招标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散装水泥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初步设计咨询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出具市城区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建设资金的学校建设项目资金证明。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环境影响咨询费。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建筑放线费。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减收土地价格评估费。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工程招标和招投标备案、监理备案、安全监督备案、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稽查登记,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免收招标管理费、城建档案管理费,减收供热管网开口费。
第二十八条 市人防办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学校建设教学楼、教学教辅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和教师办公用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规划教学楼有地下室的,可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九条 市地震局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第三十条 市气象局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避雷设施设计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防雷检测费。
第三十一条 市消防支队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市园林局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绿化方案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绿化用地补偿费、绿化方案设计费、绿地建设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市环卫局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指派专人分阶段、分批次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集中研究、高效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第六章 学校建设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主持,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学校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现场办公制度。采取一事一议、一校一议等方式,现场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七条 组建学校建设项目基建机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市教育局、安次区政府、广阳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以项目为单位分别成立基建办公室,全程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成立学校建设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会商工程情况、研判工程质量、提供专业咨询,向市政府提交阶段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教育局依据国家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组织学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专家评审。
新建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抗震、消防、防雷等设计规范。
第四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教育局依法依规对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对竣工项目监督指导验收。
第七章 开发住宅区配建学校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6元缴纳学校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筹使用,集中配套建设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市物价局负责依据建筑市场价格变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每3年调整一次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商按照规定缴纳配建学校建设资金后,由市规划局凭市教育局开具的收费凭证办理开发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局按年度计划审批住宅区和旧城改造项目的总量核算配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新规划幼儿园、中小学规模依据该区域新增人口数量、现有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国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综合确定。
市规划局在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规划的教育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同步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配建工作,保证与住宅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开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章 社会捐资助教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出台《廊坊市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办法》,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教,对捐资助教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视不同情况分别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捐赠累计100万元的可以单位和个人命名单体建筑,达500万元的可以单位和个人命名学校。一次性捐赠10万元的单位和5万元的个人均刻碑纪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捐赠人持捐赠收据可直接在纳税申报表中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受赠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凡捐资助教者,均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捐赠证书,载入廊坊市志。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五十一条 市教育局负责在《廊坊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公布学校建设项目计划,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赠。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市、区政府定期检查督促学校(幼儿园)建设工作。教育、规划、国土、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变更市城区教育专项规划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擅自拆迁或者占用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归还和重建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违规收取学校建设项目费用的从严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