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 告
现将《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0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金光道20号120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fzb_lf@163.com。
附:《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彻底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受理及奖励兑现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各负其责。其中市级负责市直企事业的隐患举报。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举报奖励经费50万元,各县(市、区)每年设立举报奖励经费20万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节余转下年,不足再追加。
第四条 对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任何个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除外)都有权向所在地安委办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当地安委办举报。
第六条 市、县两级安委办接到举报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第七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安委办审核批准可适度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八条 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都可兑现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同一个事项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查证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按下列等级进行奖励:
(一)举报一般安全隐患,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给予1000—2000元奖励;
(三)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安委办审核认定,给予特别奖励,金额为1—2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按以下时限、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经承办部门确认属实的,由安委办定期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本地安委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三)举报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四条 承办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情况,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实名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经调查,不论是否属实,市、县安委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安委办每年分两次(半年、年终)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市安委办。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已有相关规定的,按此办法进行修定,没有规定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50;邮寄地址: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华路41号),邮编:0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