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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河北省出台意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2016年04月14日 来源: 河北新闻网 作者: 字体:  

    背景

    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作出规定。《意见》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新政

    4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并开始执行,河北省对无户口人员的落户规定,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更细化条款,多条措施明确,无户口人员具体如何落户。其中,困扰计划外生育人口落户的政策明确: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计划外生育分两种情况落户

    按照《实施意见》,无户口人员落户共分10种情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计划外生育人口的落户。过去,这类人员的落户存在一个“死结”:要想落户,必须要有《出生医学证明》,而计划外生育的人口,不缴纳巨额的社会抚养费就拿不到这个证明。

    此次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计划外生育人口可以落户了。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要采集DNA信息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婚嫁造成户口注销,可申请原户口地恢复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

    保障每个公民拥有一个户口,禁设前置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拥有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下一步,全省寻找无户口人员

    《实施意见》规定,下一步全面开展摸排。各地要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等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并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

    同时,要求各地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准确、户口唯一。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4 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5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

    6 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7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8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9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10 其他无户口人员。燕赵都市报记者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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