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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持续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确定首批29个示范项目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李虹瑾 字体:  

11月25日,记者从廊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廊坊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暂行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持续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顺利完成低效用地调查摸底、低效用地认定、标图建库等工作,确定了29个示范项目。

为进一步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我市于10月29日印发实施《廊坊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片区策划、规划统筹、工程设计和项目实施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体的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具体流程、审查内容5个部分。

《暂行办法》明确了各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每年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重点区域、重大工程、跨区域统筹的《实施方案》可由各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可直接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的依据。已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且已具备实施条件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可不再编制《实施方案》。

《暂行办法》在编制内容上对片区策划、规划统筹、工程设计、项目实施4个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4项内容从统筹指引到项目落地逐级传递,互为支撑、相互影响、相互校核。

《暂行办法》包括方案编制、方案初审、部门联审、修改完善、报批公布5项工作流程。方案编制:编制主体根据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选定各类条件成熟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方案初审:《实施方案》由编制主体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实施方案初审意见》,按程序提交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部门联审: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及公众意见。审查部门依职责对《实施方案》可行性及意见征求情况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未通过的,由编制主体组织综合实施方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修改完善:审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单位、专家、相关权利人及公众的意见,并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报批公布:《实施方案》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之日起20日内进行社会公布,并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暂行办法》在审查内容上明确了成果完整性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内容合规性审查三个方面。成果完整性审查:汇报文件、报告文本、图集、专题附件等文件。其中,必须包括项目范围内的详规管控图则(地块控制图和地块控制要求一览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尺寸定位图等审查要件。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否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各部分内容是否充分衔接;相关基础数据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征求意见的落实情况等。内容合规性审查:规划统筹内容对法定批复的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需进行详细规划修改或修编必要性审查;工程设计内容参照报规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求进行审查;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对再开发方式是否恰当,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省要求,财务指标是否平衡,建设时序是否体现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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