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北省公费师范生本研衔接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河北省公费师范生本研衔接培养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30日
河北省公费师范生本研衔接培养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精神,优化省级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加强研究生层次中学教师培养,造就支撑教育强省的高素质卓越中学教师队伍,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吸引优秀人才从教,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根据教育部支持我省开展本研衔接卓越中学教师培养专项试点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师范生本研衔接培养是面向省级公费师范生进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通过综合测评、择优选拔,采取“3+1+2”贯通模式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由省财政承担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具体实施。
第三条 公费师范生本研衔接培养主要是为全省县(市、区)及以下行政区域培养研究生层次中学教师。接受本研衔接培养的公费师范生(以下称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县(市、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结合培养高校的培养能力,商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确定每年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各专业推免名额,确保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 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从符合推免条件的三年级公费师范生中择优选拔。在第七学期初,培养高校根据当年各专业的推免名额,按照推免程序,对符合推免条件的公费师范生进行综合测评。
第六条 培养高校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推免名额确定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录取名单,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七条 培养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考生报考公费师范生、提前了解并准备参与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选拔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章 分段培养
第八条 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采取“3+1+2”本研贯通培养模式。“3”即前三年本科阶段培养;自第四年起,被推免录取为本研衔接的公费师范生进入“1”阶段培养,继续完成本科阶段后续课程学习的同时,开始硕士阶段学习;自第五年起,正式注册为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2”阶段培养。
第九条 培养高校统筹设计并实施本研贯通人才培养方案,切实保障培养质量。完成本科、硕士研究生两个阶段学校规定学业且达到学士、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分别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第四章 履约任教
第十条 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地应与原签订的《河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履约任教地相一致。
第十一条 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高校和履约任教地政府签订《河北省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原签订的《河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自动解除。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毕业后须到履约任教地中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指导各履约任教地相关部门组织用人学校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三条 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未履约任教或履约任教期限不足,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违约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完成履约任务后即修复相关信用。省教育厅要建立健全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强化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并经省教育厅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上述情形外,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五条 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在就业、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培养高校要建立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职后专业发展跟踪服务机制,持续给予支持。省教育厅要持续关注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成长动态和职业发展,有计划地组织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创造良好条件,支持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创新开展教学,制定五年一周期的专业发展支持方案,有计划地培养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成长为基础教育领军人才、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推动地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
第十八条 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为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将培养优秀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培养高校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省教育厅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培养高校加大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各地要加强制度保障,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到中学任教所需编制。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应事先征求同级编办意见,做好编制预留。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选拔培养、就业落实、履约管理等工作;省教育厅会同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做好失信记录纳入、报送、公示、修复等相关工作;省委编办负责指导做好编制保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构建政府、中学与高校共同培养机制。培养高校要统筹各类资源,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加强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其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家打下牢固根基。培养高校要精心制定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教育实践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学教育的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相关工作纳入督导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河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本科一至三年级在读师范生,在本科三年级结束后,根据个人意愿提出接受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申请。培养高校根据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推免名额,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统筹确定当年接收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的推免名额,对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进行推免综合测评,经省教育厅及履约任教地政府同意后,择优录取。被推免录取学生须签署补充协议,可免试攻读本校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再履约任教,履约任教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相同。其他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河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师范生,按原协议约定接受公费教育,并承担履约任教责任。违反约定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