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中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时间: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7日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2027296。邮箱lfhbjfsk@163.com
意见接收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科
联系人 张胜田 张钦华
附件: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点击下载浏览)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