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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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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09日

2019年12月,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2019〕66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5〕52号)。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水资源税改革、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等供水价格管理的新政策,同时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落实《实施意见》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有所变化,结合我市实际,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订后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义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水价改革相关政策精神,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所有行业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特种行业用户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单位暂不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工业用水差别化水价政策的主要内容

全市所有行业企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吨加价不低于4元;对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按每吨加价不低于2元的标准执行。市区范围内(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所有行业企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4元和2元。

五、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水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用水的,超过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超过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市区范围内“两高一剩”企业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用水的,超过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超过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4倍征收。

六、加价水费收入的使用

供水企业因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获得的水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职责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节水工作,建立节约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节约用水有关情况,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稽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水利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自备井取水监控系统,强化水资源管理;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耗能、质量、技术、安全等标准做好落后产能企业甄别认定工作,制定目录,完善相关统计台账制度,及时核实调整;各供水企业强化加价水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加价水费足额征收。

八、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5〕52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