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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贫困大学生助学办法 (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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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民政局 2019年07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扶贫脱贫工作,确保廊坊市贫困大学生助学工作持续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贫困大学生助学活动包括首次救助和二次救助。首次救助对大一新生救助,二次救助对大学二年级以后的大学学生救助。

第三条 廊坊市贫困大学生助学资金来源为省福彩助学金、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首次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优先使用新奥专项慈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进行救助,其余学生的救助实行省、市两级专项助学金共担的办法,即对每位学生的救助首先使用省级福彩助学金足额救助,然后用市级福彩公益金补齐救助差额。

第二章 首次救助

第四条 首次救助的范围

廊坊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在保学生、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及孤儿中当年考入大学本科及专科的(包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家批准的部分高校自主招生、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残疾生统招,不包含通过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的学生)可以申请首次救助。

第五条 首次救助的标准

(一)除三河、霸州外的城乡低保家庭中在保学生、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和孤儿考入本科的由市级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救助10000元;广阳区、安次区、永清县、固安县、廊坊开发区的城乡低保家庭中在保学生、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和孤儿考入专科的由市级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救助6000元。大厂县、香河县、文安县、大城县的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和孤儿考入专科的由当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参照市级标准救助。

(二)低收入家庭学生,县(市、区)可从县级福彩公益金中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性救助2000元—4000元。

(三)三河市、霸州市参照本办法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应不低于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申请首次救助的报名时间、地点

(一)首次救助的报名时间为每年6月9日—7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首次救助的学生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到入学前的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报名。

第七条 申请首次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廊坊市贫困大学生助学活动报名表》(到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学生本人户口页、户主页及低保证或支出型贫困家庭证上注明的户主户口页;

(三)学生本人银行卡号、银行卡具体开户支行、银行卡主手机号;

(四)高考成绩单(加盖学校或教育局公章)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支出型贫困家庭证或者低保证明及低收入家庭证明,是孤儿的要提供孤儿证明;

(六)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并粘贴在报名表对应位置;

(七)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各类证件内容需填写完整、印章清晰。

第八条 市级首次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公告。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在廊坊市民政局网站或廊坊日报等媒体发布助学消息;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与所在地电视台、学校、教育局、街道(乡镇)联系,及时发布助学消息。

(二)申请。学生到入学前的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经办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见第七条)。

(三)初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学生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并通过入户走访或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筛查,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合格证明材料,连同学生报名材料一并上报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各县(市、区)申报分本科、专科两步进行,经办部门要建立申请救助学生档案,一人一档,存档备查。

(四)复审。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提交的学生报名材料进行复审、分类整理、随机入户抽查;并将分类整理后的拟救助学生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经各部门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情况,需在廊坊日报或其他相当级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发现问题的学生,一律取消受救助资格、已发放的要进行钱款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发放。公示满7日后,由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将准予救助的学生名单、救助标准告知各县(市、区)民政局,并按审批程序申请资金。救助资金由福彩中心和市局财审科分别拨付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发放。

(七)存档。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将首次助学名单、《廊坊市贫困大学生助学活动报名表》及相关审批材料归档备查。

第三章 二次救助

第九条 二次救助的范围

除三河市、霸州市以外符合首次救助条件的廊坊市城乡低保家庭在保学生、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及孤儿。主要救助大学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大学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救助。被救助对象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除在读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各类补助、国家助学贷款以外,家庭负担学杂费、生活费依然困难的;

(二)在学校学习认真,表现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无高档消费行为,如高档手机、电脑、外出旅游等;

(四)无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赌博等。

第十条 二次救助的标准

二次救助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救助标准为2000元/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二次救助的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为每年10月1日—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二次救助的学生向入学前的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经办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二次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通知宣传。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与曾经被市级助学金救助过的学生取得联系,告知二次救助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广泛宣传二次救助活动。

(二)申请。学生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低保证、支出型贫困家庭证或孤儿证明的复印件。

(三)初审。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根据申请二次救助的学生名单对学生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廊坊市申请二次救助贫困大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报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

(四)复审。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对学生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复审结果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复审结果通知学生下载并填写《廊坊市贫困大学生二次救助申请表》,申请表按规定由学生所在学校盖章签署意见。

(五)发放。公示满7日后,由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将准予救助的学生名单、救助标准告知各县(市、区)民政局,并按审批程序申请资金。救助资金由市局拨付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发放。

(六)存档。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将二次救助的学生名单、《廊坊市贫困大学生二次救助申请表》、《廊坊市申请二次救助贫困大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归档备查。

第四章 助学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廊坊市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局长任组长,主管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对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研究,做出安排部署,提出指导意见。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职责

(一)做好政策宣传及初审把关工作。各县(市、区)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认真审核报名申请材料,切实把好审核第一关,不得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二)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各县(市、区)要按要求将各种报名申请材料准备齐全,一人一档,按时报送,提供准确依据。

(三)做好学生联络工作。准确掌握学生最新的联系方式,确保与学生联络通畅,及时将助学工作有关事宜告知学生。

(四)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受救助学生档案资料要建档留存,并建立电子信息库。

第十五条 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全市政策宣传和解释、解答工作。

(二)负责申报年度救助预算。

(三)做好材料审核工作。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学生报名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保证助学金充分发挥救助作用。

(四)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受救助学生档案库、电子信息库,准确掌握学生基本情况。

(五)做好与各县(市、区)民政局联络工作。与各县(市、区)民政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助学工作进展,及时传递助学工作数据与信息,及时帮助各县(市、区)解决在助学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做好与受助学生联络工作。加强与被救助学生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并宣传助学政策。

第十六条 廊坊市民政局财审科职责

(一)负责市财政福彩公益金的落实。

(二)负责市财政拨的救助金向各县(市、区)拨付。

(三)负责对所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福彩中心职责

(一)负责省福彩中心助学金的申请

(二)按局最后审定的助学名单和省福彩中心助学标准发放助学金。

(三)负责对省下拨助学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资金用于助学的,若捐赠人无明确要求,则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使用;若捐赠人有明确要求,则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十九条 发现受助学生存在以下行为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通报相关学校单位:

(一)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处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

(三)生活奢侈,任意挥霍助学金的;

(四)已从其它渠道获得经济来源,不需再予救助的。

第十九条 本修订办法由廊坊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廊坊市贫困大学生助学办法(2018年修订)》(廊民﹝2018﹞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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