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当前,廊坊正处于重要的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面对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四区一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我市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需要科技引领、创新支撑和改革保障。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奋力开创新时代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紧紧围绕廊坊“四区一城”功能定位,聚焦“3+1”主导产业和“7+6”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举全市之力做好“三篇大文章”,着力突破科技创新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最大限度发挥区位优势,最大限度利用京津科技创新资源,最大限度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最大限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进一步释放科技创新潜能,进一步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为廊坊更好地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大格局和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建设、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加速科技经济结合。着力打通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通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强化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促进我市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
——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创新高校院所体制机制,强化企业创新政策供给,增强源头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完善人才创新激励。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建立更加灵活的科技人才引进、使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改革,完善政策支撑,营造勇于创新、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环境,充分释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抢抓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雄安新区等国家重大历史性工程建设重大机遇,借助京津特别是北京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形成科技成果“京津研发、廊坊孵化转化产业化”新格局,全力建设与京津协同发展示范区、发展临空经济对外开放引领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先行区、高端高新产业聚集区、京津走廊生态宜居城市。
(三)总体目标。经过3—5年的努力,在科技改革与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突破,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撑现代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体制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符合创新发展规律、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科技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创新要素更加集聚,创新环境更加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明显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努力打造科技之城、创新之城。
二、加大先进技术攻关力度,形成高质量发展集群带动效应
(一)加速转化一批国内外先进技术。立足华为云数据中心、京东云计算中心、润泽国际信息港、云谷科技等企业,以及机器人小镇、影视基地小镇、北斗导航港等产业集群,加强政府引导支持,运用市场化机制,引进转化一批国内外先进技术,突破产业化技术瓶颈,扩大产业规模,加速产业聚集,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和临空经济,全力构建“3+1”主导产业格局,加快推进一批产业化和产业技术研发重点项目。
(二)谋划布局一批前沿重大技术。紧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前沿领域,聚集国内外创新资源,引进或联合国内外一流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建立布局产业制高点的前沿技术清单,力争在部分领域取得突破,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整体跃升。
(三)集中攻关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瞄准振兴“7+6”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持续实施“千企转型”。优化提升三河汽车改装及零部件、香河家具、霸州都市休闲食品、霸州特色定制家具、文安人造板、大城绝热节能材料、大城红木七大传统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重点培育三河电子信息、三河生物医药和大健康、大厂影视文创、固安电子信息(新型显示)、固安航空航天零部件、永清服装创新设计六大新兴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工业设计创新,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突破一批基础性、关联性、系统性的关键共性技术,促进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领军企业。建立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成长路径,实施分类指导,加强要素供给,强化精准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提质增量、做大做强。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市级、县级分别负担50%),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省市有关支持政策。按照“培育一批、认定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发展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对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在省级研发平台建设、领军人才引进、牵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二)落实企业创新普惠性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政策。
(三)加大民营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纳入各类科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扩大京津冀创新券互认互通、统筹使用。抓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科技项目实施、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培养等政策在民营企业的落地实施。推动更多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积极配合省有关单位建立民营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帮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与入驻企业联合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建立特派员工作站。
(四)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国企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国有企业人才引进、企业技术研发、收购创新资源、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视同利润。加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四、完善科技人才引育机制,强化高质量发展智力支撑
(一)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发挥我市区位优势,聚焦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大数据、新材料等新技术为代表的前沿产业,引进一批国际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支持政策给予资金资助和服务保障,对诺贝尔奖获得者到我市建立的科研工作站纳入院士工作站建设支持范围。积极邀请外籍科学家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创新政策等咨询,支持外籍科学家依托在我市注册的内、外资独立法人机构领衔和参与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外国专家公寓,市财政资金给予奖励性补助,提升国际高端人才的服务水平。
(二)加大柔性引才支持力度。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加强柔性人才引进,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绿色通道”评审相应职称,按特设岗位聘用。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的,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税收、土地、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与我市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建立科技人才库制度,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分管领域,建立市内外科技人才名单,掌握人才所在机构、研究领域、研究特长、研究水平等完整信息,增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精准性。
(三)加强科技人才载体建设。发挥创新平台、创新创业园区、科研机构等聚才、用才重要载体作用。积极建设省级示范性创新创业园区,吸引海内外人才特别是京津人才创新创业。加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力度,促进企业科学家、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明显提高。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从市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奖励资金支持。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市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推进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深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鼓励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具体评价标准,自主评价人才。
(五)强化科技领军人才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定。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五、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改革,提高高质量发展创新供给能力
(一)赋予高校院所更大的自主权。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等具体管理办法,履行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支持高等学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建设机制,创建一流学科。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接我市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需求,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转化力度。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力度,对我市已列统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按研发投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建立稳定支持和内部激励机制。在高等学校、市属科研院所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允许从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六、做大做强创新载体,构建高质量发展新平台
(一)支持争创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聚焦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供给质量,争取更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布局我市,依托产业优势、学科优势和龙头企业,加强重点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由省级晋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
(二)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经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政府科技项目、财政资助、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扶持,享受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等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市内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共建联盟,发挥联盟在整合创新资源、优化科技服务、提升品牌质量、制定行业标准、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优秀联盟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优先纳入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计划。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做大做强廊坊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并购、重组、上市提供一站式精准服务。吸引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向我市。持续开展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创业投资基金作用,探索科技企业投融资对接服务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创投基金,试行混合所有制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模式。探索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可约定按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投资所持股权。
七、优化技术成果转化机制,提升高质量发展服务支撑能力
(一)完善京津冀一体化的技术市场。积极与省技术市场对接,按照“互联网+技术转移”模式,搭建覆盖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网络,加强与中关村国家技术转移北方中心、中国创新驿站、北京中国技术交易所、天津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等互联互通,积极推进成果展示转化中心建设,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标准,实现技术转移、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机构的协同互动,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市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构建“京津研发、廊坊孵化转化产业化”新模式。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到2020年,在石保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环首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带等成果转化战略高地建设上取得突破,打造3个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示范园区,做强10个转化机构,转化100项重大科技成果,京津科技成果到廊坊转化孵化占全省比例提升到15%。对与京津等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强化成果转化激励。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可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四技服务活动”收益,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按照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创新军民科技融合发展机制,拓宽高质量发展要素整合路径
(一)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协同研发。统筹军民科技创新领域研究力量,实施军民融合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开展同领域、同方向协同研发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中央驻廊科研院所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生产民用、军用两用高新技术产品,或与市内企业共建省级以上军民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
(二)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机制。依托河北省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建立科研资源开放目录。依托省军民优势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对纳入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根据服务绩效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组织开展军民科技成果交流对接活动,促进双向交流互通。健全军民供需信息收集发布长效机制,贯彻执行“军转民”“民参军”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对研究制定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评价标准等活动,优先给予立项和经费支持。
九、推进区域创新改革,打造高质量发展新支撑点
(一)支持燕郊高新区积极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全力对接服务雄安新区建设,积极争取以雄安新区为核心,推进燕郊高新区与石家庄、保定国家高新区联合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构筑创新发展新高地。
(二)加快建设开放协同创新型城市。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城市功能定位,面向国内外聚集优势创新要素,按照协同发展、错位发展、借势发展和产业集聚的原则,着力做好北部、中部、南部产业布局“三篇大文章”,形成科技成果“京津研发、廊坊孵化转化产业化”新格局。北三县面向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需求,积极构建与北京通州区分工明确、错位发展、相互衔接、协同融合的发展格局,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文化旅游、医药健康两大创新融合型产业,提升高端服务、都市农业两大基础支撑型产业。中部县区对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产业规划,重点发展临空经济(航空保障、航空物流、高技术服务业)和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未来产业等主导产业。南三县主动对标对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结合产业发展基础,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按照新区研发+周边孵化转化、新区总部+周边加工配套、新区高端+周边服务等模式,搭建承接平台,做好产业链配套衔接,实现与雄安新区融合发展、错位发展、协同发展。
(三)建立县域科技创新竞进机制。扎实推进县(市、区)科技创新跃升计划,按照省对县域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对各县(市、区)开展监测评估,按照不同科技创新水平,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典型带动、梯次推进,鼓励县(市、区)制定创新驱动发展目标、路径和举措,每年对晋级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四)支持科技园区提质增效。深化高新区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和薪酬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投融资平台建设改革,打造机构精简、行政高效、机制灵活、投融资活跃的现代科技园区。实施科技园区增比进位激励机制,支持燕郊国家高新区争创国内一流,支持省级高新区对标国家高新区标准提质增效。以环首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带建设为主线,加快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成果转化载体建设,深入对接京津,围绕高端蔬菜、有机林果等优势特色产业,引进转化先进适用新技术新成果。
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高质量发展资源配置效率
(一)构建全新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监管机制,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配置资金链。精准编制项目指南,精简申报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简化过程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形成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
(二)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遵循创新规律,按照科技活动类型,实施分类支持。增加稳定性投入,对高层次创新团队、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公益性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加大周期性稳定支持力度。增加普惠性投入,围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重大成果转化、发展科技服务平台、组织重大科技活动等,设立绩效目标明确、补助标准统一的普惠性专项资金,加大后补助和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增加引导性投入,继续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采取以财政投资为引导、科技金融为主的投入方式,带动创投、信贷等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科技产业,利用市场化机制筛选项目、评价技术、转化成果。
(三)扩大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市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和科研团队。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市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用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自行掌握。对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的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科研项目费用内部报销办法,对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简化审批、据实报销。
十一、营造浓厚创新氛围,凝聚高质量发展社会合力
(一)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双创双服”活动科技创新支撑,培育发展一批高水平“双创”示范基地,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提升“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每县(市、区)建设2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支持每所高等学校建设1家以上众创空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落实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新认定的市级区域、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对同一场地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以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为契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加快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在省补贴其贷款利息基础上再补贴贷款利息的10%。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强行业知识产权维权能力。建立专利快速维权机制,加快调处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对新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市级每件给予一次性3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市级每件给予一次性10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市级每件给予一次性500元资助;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10件的单位,市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构建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各环节的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化体系,逐步建立覆盖科研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落实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有关规定,形成诚实守信激励创新的制度保障。
(四)建立改革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要正确区分对待,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预定目标难以完成的,予以免责。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五)培育倡导创新文化。加强宣传引导,弘扬科学精神,鼓励潜心研究,尊重知识、人才和创新。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充分利用科技活动周、专利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载体,激发创新精神,推动创新实践,激励创新事业,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十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改革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部署推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举全市之力推动科技改革创新取得重大突破。
(二)强化协同联动。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科技、人社、教育、发改、财税、工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市纪委监委、巡察、审计等机关要研究完善有关规定,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审计检查频次,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三)强化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市、县财政科技资金快速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对科技创新的重点支出予以优先保障。
(四)强化政策培训。健全市、县科技改革创新政策宣讲培训体系,通过众创讲坛、政策宣讲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精准宣传解读服务,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实现各类创新主体政策服务全覆盖。
(五)强化评估考核。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制度,健全科技
创新指标监测体系,实行重点指标月报与季报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与政府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重要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加强督查问效。
(六)强化规范管理。本政策措施中涉及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除明确由市级负担外,均由企业纳税所在地同级财政负担(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政策措施与我市正在执行的其他政策对同一事项做出奖励规定的,相关主体(单位、个人、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