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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廊坊市城区疏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居民到户销售价格方案》《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及政策解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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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物价局 2018年10月11日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区疏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居民到户销售价格方案〉〈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2018〕5号)精神,现将三个方案及政策解读予以公告,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个方案的执行区域为廊坊市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所辖区域。

二、三个方案自2018年10月9日廊坊市人民政府〔2018〕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10月9日、10日已按原价格购买天然气的居民用户差价款不予追缴。

附件:1.廊坊市城区疏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居民到户销售价格方案

2.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3.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4.关于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重大价格决策政策解读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1

廊坊市城区疏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调整居民到户销售价格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河北省定价目》(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冀价管〔2018〕62号)通知精神,制定廊坊市城区疏导和理顺居民到户销售价格方案:

(一)廊坊市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2.24元/立方米调整为2.47元/立方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最高限价。

(二)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方案,居民用气二档价格维持2.69元/立方米不变;居民用气三档价格最高不超过政府制定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三)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标准由2.58元/立方米调整为2.62元/立方米。

(四)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具体办法依据《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执行。

(五)本方案自2018年10月9日起实施。

附件2

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一)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配气价格为0.61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5元/立方米。

(二)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为制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实行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基础。

(三)配气价格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当配气管网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可以提前校核。

(四)本方案自2018年10月9日起实施。

附件3

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

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8〕38号、冀价管〔2016〕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一、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定义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市场采购合同价格较基期价格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它是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配气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二、价格联动计算方式

公式一: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二: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季节联动调整额=(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供气合同加权平均季节浮动率)/(1-供销差率)

公式三: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5%)〕/(1-供销差率)

其中,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指河北省制定的上游管道供气企业供应廊坊市城区城镇燃气企业气源的基准门站价格(含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基期门站价格是指2018年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8〕62号)规定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今后河北省新调整出台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均为含税价。调整期供气合同加权平均季节浮动率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城镇燃气企业合同签订的全部气源按照购气量加权计算的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率。基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是指2017年廊坊市城区城镇燃气企业非居民气平均购气价格2.16元/立方米,调整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是指自本联动机制生效以后联动周期内城镇燃气企业各气源加权平均购气价格。供销差率也称城镇管网损耗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供应量和销售量之间的差量与供应量的比率,按照不超过5%确定,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城镇燃气企业实行多气源供应的,按照不同气源的气量加权平均计算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综合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率、综合购进价格。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一)关于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1)联动周期: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联动周期内,当国家和省调整基准门站价格与居民用气季节浮动机制并行时,当年将实行2次价格联动。

(2)启动点: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3)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实行2种方式:

一是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的,适用公式一;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适用公式二。

(二)关于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1)联动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原则上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根据历年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联动周期时间确定为:每年第一个联动周期为4月1日—9月30日,第二个联动周期为10月1日—次年3月31日。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启动点:在联动周期内,上游价格较基期价格变动幅度在5%(含)以内时,由城镇燃气企业自行消化,不启动联动机制;达到或超过8%时,扣除5%后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当变动幅度大于5%且小于8%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和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不受8%变动幅度的制约(也不扣除企业自行消化的5%),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联动周期内,2种以上联动方式并行时,合并计算调整幅度。

(3)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实行3种方式:

一是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的,适用公式一。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适用公式二。

三是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达到或超过8%时,适用公式三。

四、价格联动相关程序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经价格听证会听证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和省政策变动需要修订的,需重新举行价格听证。

(二)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时,启动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调或上浮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制定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或下浮时,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计算公式直接确定,顺价下调并公布实施。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后,当调整的居民到户销售价格低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居民阶梯二档、三档销售价格不做调整;当联动后调整的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达到或高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阶梯价格政策暂停执行。

(三)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按照每6个月一个联动周期,城镇燃气企业于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周期各气源购进气量、采购价格、采购合同备查。一个联动周期内,综合购进价格达到或超过2017年基期8%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机制公式计算调整幅度,直接发文调整并公布实施。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城镇燃气企业提供和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全部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合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季节浮动公式计算调整幅度,直接调整并公布实施。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政策通知要求和基准门站价格联动公式,直接顺价调整并公布实施。一个联动周期内,2种以上联动方式并行时,合并计算调整幅度后,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顺价调整并公布实施。

(四)因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履行配气成本监审、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听证会等程序。

五、价格联动公告制度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启动方案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

六、价格联动的实施范围和执行

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通气城镇(含农村)。本方案自2018年10月9日起实施,由廊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4

关于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并建立天然气

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重大价格决策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深化石油天然气价格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5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新闻也进行了报道,河北省物价局进行了专题部署。按照国家和省通知精神,自2018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按照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上调0.35元/立方米;2019年6月10日以后,允许最高上浮20%。国家理顺居民用气价格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因素:一是价格倒挂,不能反映成本,目前居民用气全国平均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仅低于进口气供应成本,也低于国产气供应成本。2017年进口气量接近40%,居民气价倒挂,既不利于保障居民用气供应,也不利于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价格缺乏弹性,不能反映供求变化。现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上限价格管理,不能灵敏反应市场供求变化特别是冬夏季节性差异,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节约使用。三是执行争议不断,加大监管难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低于非居民,导致供需双方争执不断,不利于政府监管。

去年采暖季国内天然气供应紧张,凸显了居民气价偏低的矛盾,因此,国家决定抓住当前国内价格总水平相对平稳的有利时机,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二、廊坊市城区居民销售价格方案和对居民的影响

廊坊市城区(安次区、广阳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2.24元/方调整为2.47元/方,每方上涨了0.23元;从明年6月10日以后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居民阶梯气量维持不变,居民二档价格维持2.69元/立方米不变,居民用气三档价格最高不超过政府制定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3.14元/立方米。

经过测算,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炊事和生活热水用气)平均每户每月20立方米计算,每月仅多支出4.6元,全年多支出55.20元,对居民生活不会产生影响。使用燃气采暖的壁挂炉居民用户,一档用气900方,二档用气1900方价格维持不变,全年每户多支出207元,相当于每户每月多支出17.25元,与市区集中供热热费支持大体相当,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通过与周边城市北京市、天津市、保定市、沧州市、张家口市对比,廊坊城区居民用气价格上调0.23元/方,调整幅度最低,最终销售价格最低。

关于城乡低收入群体用气,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正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廊坊市城区配气价格和价格标准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城镇配气管网对燃气进行配送的价格。配气价格加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等于销售价格,它是制定居民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实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基础。配气价格标准: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配气价格为0.61元/方,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5元/方,为最高限价,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

四、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它是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方案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的计算公式、启动点和启动周期、启动程序和公告制度等。

关于居民用气价格联动: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国家和省调整基准门站价格与居民用气季节浮动机制并行时,当年将实行2次价格联动。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关于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原则上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每年第一个联动周期为4月1日—9月30日,第二个联动周期为10月1日—次年3月31日。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联动周期内,上游价格(不含基准门站价格)较2017年基期价格2.16元/方变动幅度在5%(含)以内时,由城镇燃气企业自行消化,不启动联动机制。

五、方案实施时间

经七届廊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2018年10月9日以〔2018〕5号文件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开展工作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文件精神,我市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方案,在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对全市主要燃气企业进行配气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省的授权和相关法规政策,严格定价程序、严守定价办法,精细核算,分别核定了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拟定了调整居民到户销售价格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方案。按照市领导的批示,一是于7月27日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听证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对我市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和实行价格联动的方案表示理解和支持,对上游进价每方上涨0.35元廊坊市区销售价仅上涨0.23元表示认可,全部同意提出的价格方案。二是书面征求了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和市消协的意见,没有修改意见。三是通过廊坊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也没有收到修改意见。四是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七届廊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