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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门诊诊察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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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08月26日

尊敬的参保人:

按照河北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将挂号、诊查和药事服务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我市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中医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廊坊市妇幼保健中心,纳入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范围。从2017年8月26日起,上述医院门诊诊察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标准附后),全市所有参保人员在以上医院门诊就医时实行即时结算报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时结算方式

1、廊坊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一律持社会保障保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结算门诊诊察费,原医疗保险卡不支持诊察费报销。

2、廊坊市城乡居民参保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持户口本)结算门诊诊察费。

3、离休干部请按原方式到离休干部专用窗口进行结算。

4、缴纳诊察费但未就诊的,参保人须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二、尚未办理社保卡或社保卡尚未发放以及因社保卡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参保人,请使用现金缴纳门诊诊察费并留存好发票,年底统一在“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报销。请您关注 “廊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及“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号,并尽快申领社保卡,网上报销时须绑定社保卡才能办理。

参保患者未携带证件可先自费挂号,使用现金结算,年底统一在“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报销一次诊察费,但第二次及以后仍未携带证件导致不能即时报销的,医保不再事后报销。

三、参保人因欠费或未缴费造成待遇不能正常享受的,其停止待遇期间门诊诊察费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四、我市异地安置和长驻外地参保职工在省内统筹区外市属公立改革医院发生的门诊诊察费用,实现联网结算的凭社保卡实时结算报销,未实现联网结算的由个人垫付。凭发票、就诊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每年12月集中办理一次。

五、廊坊医保正在开发网上诊察费实时报销功能,上述医院将陆续开通, 届时将在“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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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门诊诊察费医保报销和患者自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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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中医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执行省级收费标准;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廊坊市妇幼保健中心执行市级收费标准。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