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拒绝检查被环保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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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廊坊日报》 2017年02月27日

记者在市大气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月24日,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在环保部驻廊坊空气质量专项督查组夜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多次出示执法证的情况下,依然拒绝督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环保部依规对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进行通报。目前,市政府已责成安次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链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接受环保检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