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互助一日捐”让更多职工更广泛受益
——廊坊市总工会就2017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答记者问
日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正在我市全面展开。“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增强工会影响力的一件大事、要事,也是惠民生、凝民心的一件实事、善事。活动开展6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日前,本报记者就2017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廊坊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王泰山。
问:今年市总工会已经启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活动时间安排和活动开展情况怎样?
答: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深入有序的开展,市总工会决定于本月起在全市启动2017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募集活动已经启动,截止时间12月底。2017年1月10日前各级工会将募集资金按比例上缴市总工会。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广泛运用多种媒体来宣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并对救助政策和往年活动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舆论环境,使此项活动能够更加深入人心,最大限度地吸引和动员更多单位和职工参与。基层工会要做好对企业党政和职工的宣传,要注重解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兼具公益性和互助性、利人利己的特点,淡化“捐款”,强调“互助”,获得职工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
问:今年活动如何抓住重点,提高参与率?
答: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各级工会不断研究调整工作方法,抓住重点工作。按照《河北省县级工会规范化建设达标创优实施意见》(冀工发[2015]7号)要求,对2017年河北省县级工会规范化建设达标创优中申报达标、优秀的县(市、区)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职工参与率情况将进行核查,“25%以上工会会员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加4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工会会员参与率在20%以下”的实行一票否决(2016年底前完成2017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筹集工作,且职工参与率已达到20%以上的,可视同为2016年县级工会规范化建设达标创优活动职工参与率已达标)。
问:“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遵循原则有哪些?缴纳互助金范围、对象、标准又有何规定?
答:“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踊跃参加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捐助、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各级工会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工会内部、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不低于40元。互助金来源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允许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或者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问:在今年的活动实施细则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在语言措辞、金额等方面都有一些变化。您介绍一下情况。
答:这些变化不仅体现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在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上也有所体现。目的就是更精准救助,让更多职工更广泛受益。这样的修改完善有13处(详见链接),从不同方面和角度让“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广惠职工。
比如,以往实施细则中规定“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今年,修改为“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对象在一个活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更加明确了救助次数。
原来规定“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3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3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今年改为“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且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1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3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救助住院医疗费档次提升,让更多具备条件的职工都能相应得到救助。
问:您详细介绍介绍今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的相关规定。
答:“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且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且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1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3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在活动当期内,对符合条件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种情况,按照河北省总工会文件(冀工发[2016]12号)执行。
4.在活动当期内,对突发死亡的参与职工本人,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对上述救助标准内: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活动当期内且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对象在一个活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问: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活动收据原件各一张。
(2)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复印件等。
(3)三级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4)未就业的配偶需开具未就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6)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提供其与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尚未分开可直接提供户口页复印件)。
在县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的县总工会申请救助。
在市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市总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张榜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
4.审批。县级总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或不同意)。上报到市总工会的参与职工,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救助后,直接拨付到被救助职工工会会员卡内,取消现金支付。
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付救助金后,职工档案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要及时留档保存,以备检查。
问:如何确保“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管理监督到位?
答:“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账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救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各级工会收集或调剂的资金,统一开具《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基层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业务支出—其他业务费”列支。
直接收取职工互助金的工会,要将所收互助金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互助资金,或者上级工会调剂的救助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结余资金转下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使用。
在资金管理上,着重强化“三监督”机制:1.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2.聘请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活动进行资金监管;3.遴选职工代表对活动进行客户端监测。同时,廊坊市总工会还会利用廊坊市总工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廊坊互助一日捐)、APP(廊坊掌上工会)三个平台全方位公开活动信息情况。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总工会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情况上报至市总工会。
问:市总工会对“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考核和责任追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职工参与率、筹资额及支出额进行考核。对同时达到职工参与率30%以上、人均筹资额40元以上、资金支付额65%以上三项条件的县级总工会予以奖励;对职工参与率20%以下的县级工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2.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3.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4.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4)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5)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3)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市工会通报批评。
(廊坊市总工会网站 服务咨询电话:0316-268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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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实施细则改动内容
1、原: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改: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且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原: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3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3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改: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且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1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3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原:在活动当期内,对因突发事件(工伤、意外伤害、交通事故除外)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财产损失在3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财产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改:在活动当期内,对符合条件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种情况,按照河北省总工会文件(冀工发【2016】12号)执行。
4、原:在活动当期内,对因意外死亡的参与职工本人,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改:在活动当期内,对突发死亡的参与职工本人,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原:对上述救助标准内: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活动当期内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后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改:对上述救助标准内: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活动当期内且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6、原: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
改: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对象在一个活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7、原:三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改:三级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8、原:未就业的配偶需开具未就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改:未就业的配偶需开具未就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9、原: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需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供其与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尚未分开可直接提供户口页复印件)。
改: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提供其与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尚未分开可直接提供户口页复印件)。
10、原:无公示。
改: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张榜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
11、原:各县(市、区)所有在档管理困难职工由所在地县级总工会负责缴纳互助金,市直在档困难职工由市总工会负责缴纳互助金(互助金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中列支)。
改:删除。
12、原:直接拨付到被救助职工工商银行卡内,取消现金支付。
改:直接拨付到被救助职工工会会员卡内,取消现金支付。
13、原:单笔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上报市总工会救助。
改:单笔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含)且住院医疗费在100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上报市总工会救助。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十五种重大疾病目录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3.严重烧伤
14.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15.系统型红斑狼疮性肾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