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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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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2025年08月0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公布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猎对象

本通知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系指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

廊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进行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禁止使用枪支类(体育运动枪支、鸟铳、自制猎枪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麻醉药、农药、弹弓、弓弩、扎枪、刀具、铁夹、地笼、踏笼、滚笼、拍笼、钓钩等工具进行猎捕。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外,禁止使用陷阱、挖洞、水灌、笼捕、窖捕、机动车追捕、猎犬围猎、猛禽猎捕、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红外夜视工具猎捕、鸟鸣音乐或高频声波猎捕、黏胶粘鸟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采集、捡拾陆生野生动物的卵(蛋)。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本通知暂未列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2018年1月2日印发的《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廊政办字〔2018〕2号)同时废止。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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