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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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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廊坊日报》 2025年05月12日

本报讯(记者 吴琼)作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前端的一环,经营环节非常重要。为巩固经营者责任意识,夯实整治行动成果,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一封信》,对经营者应当落实和禁止行为进行了提醒和警示。

目前,全市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销售(维修)环节应当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质量安全员,明确风险管控清单和岗位职责。构建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记录并存档备查。要严把进货关口,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留存进货凭据,查验生产厂家营业执照、CC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登记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应商和购买者信息。

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经营者应公示营业执照和在售电动自行车CCC认证信息,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掌握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一号修改单、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一号修改单、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及时关注并参与标准修订,切实了解行业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禁止销售无厂名厂址、无CCC认证、无合格证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禁止销售车辆的铭牌、外观、电机、蓄电池和说明书等与合格证、CCC认证证书所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严禁拼装、改装整车和改装电机、蓄电池等影响安全性能的行为;禁止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禁止拆解限速装置。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的禁止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