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
近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预案》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12月,我市印发《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字〔2020〕78号),实施以来有力规范了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本次对《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背景是:
(一)适应灾害救助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科学指引,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
(二)适应灾害应对新模式的需要。为进一步适应重大及以上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确保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衔接顺畅,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强化与突发事件应对总体预案和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健全与省级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协同联动。
(三)适应灾害救助新机制的需要。新修订印发的《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省级层面灾害救助体系、运行机制、职责分工等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为构建“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对市级层面灾害救助体系、运行机制、职责分工等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预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预案共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和附则八个部分。一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相关职责;三是灾害救助准备。明确相关部门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和做好灾害救助准备具体措施;四是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明确灾情信息报告和灾情信息发布具体要求;五是应急响应。明确四个等级响应级别启动条件和调整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响应联动和响应终止;六是灾后救助。明确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救助相关要求;七是保障措施。明确资金、物资、通信和信息、装备和设施、人力资源、社会动员、科技、宣传和培训等保障措施;八是附则。明确名词术语、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参照情形和实施时间。
三、新旧《预案》有什么差异?
答:我市《预案》依据新发布的《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与2020版相比,有着明显的变化。
(一)在组织指挥体系方面。明确新整合设立的廊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新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新增专家委员会政策咨询等工作任务。
(二)在灾情信息报告方面。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明确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 “先报后核”的原则,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明确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
(三)在应急响应方面。在启动条件上,根据“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原则,将市级应急响应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将“死亡或可能死亡人口”调整为“死亡和失踪人口”,将“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调整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将“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指标调整为“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区)农牧业人口的比例或人数”,调整“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或户数”指标。在启动程序上,明确启动一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二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决定,三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四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
(四)新增多灾种联动响应机制。推动灾害救助工作关口前移,加强灾害救助响应与各主要灾种的协调联动,对已启动市防汛防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应急响应的,经综合会商研判灾情态势,按照规定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五)调整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响应措施。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新增市委社会工作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等部门职责任务,完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救灾救助方面的内容,统筹调整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关键词诠释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三)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四)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