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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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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2024年0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河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知战办〔2024〕1号)及廊坊市委、市政府《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廊发〔2022〕5号)、《廊坊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廊政字〔2022〕12 号)等文件精神,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中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固强补弱、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办法中用于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市、县分担比例。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贯通、互补配套的激励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比例达到30%以上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集中的单位,取消其本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第七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补助标准。

对成功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助,同一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承担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融资服务费用,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每年6月中下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材料审核。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征集、初审和推荐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材料审核,确定拟奖补方案,并将拟奖补单位名单在“廊坊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资金拨付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

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且3年内取消资金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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