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廊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廊坊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三条措施》(〔2023〕1号),充分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按照《廊坊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算力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名称解释〕
算力券是指为了进一步促进算力资源消费,由政府向算力的使用方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兑换凭证。
算力服务是指算力供给方提供给算力需求方使用的计算、存储资源,以及为适配算力使用提供的技术支撑服务。主要为开发人工智能产品(系统、算法、解决方案、模型孵化、科研创新等)提供训练、推理、测试验证、应用服务、数据存储等服务。
创客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但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且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的创新主体。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推进算力赋能产业发展,建立以算力券为核心的结算机制,帮助算力使用方降低算力成本,规范算力券申领、使用和管理流程。
第二条 原则。算力券的申领、使用及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按需领取、依规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算力券的使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
第三条 资金来源。算力券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发放算力券。
第四条 资金规模。算力券规模每年发放不超过1000万元,视市财政预算安排调整。
第五条 管理费用。算力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算力券制作费、印刷费、培训费、专家费、评审工作费等。管理费用在市发改委工作经费中列支,据实结算。
二、支持条件
第六条 算力供给方条件。算力供给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廊坊市域内注册的具备人工智能计算能力并提供算力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二)可为算力需求方提供人工智能算力、存储资源,拥有适配算力的技术支撑,具备开放服务能力、赋能行业发展的普惠性;
(三)其算力相关设备属于机构或企业自有,且系统算力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80PFLOPS(按照FP16计算)。
由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合格后方可成为算力券支持的算力供给方。
第七条 算力券支持对象条件。凡与算力供给方签约并使用算力的企业、创客、科研机构及高校等各类主体均为算力使用方,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廊坊市人工智能算力券支持:
(一)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市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或入驻廊坊域内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客;
(二)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与合作的人工智能算力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等利益关联关系。
三、算力券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标准。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廊坊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三条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我市的企业、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算力券奖励;
(二)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公共算力服务平台,参与承接国家、省级人工智能重大产业化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对于申报成功的项目牵头企业或机构,按照算力成本的6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算力券;
(三)支持企业、创客、科研机构、高校等使用本地算力服务平台,按照使用算力资源费用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算力券;
(四)同时满足两项奖励条件的,按照最高标准项实施,每个单位每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算力券。
四、申领使用程序
第九条 发布申报通知。市发改委定期发布算力券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条件、申报方式和程序、申报提供资料等。
第十条 提交申领资料。算力使用方根据算力券申报通知,填写《廊坊市算力券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报送县级发改部门,申领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和项目情况介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未获得其他上级财政资金的相关智能算力补贴承诺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注册企业除外);
(二)创客提供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协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创新项目情况介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未获得其他上级财政资金的相关智能算力补贴承诺书;
(三)科研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研发人员清单、研发课题介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未获得其他上级财政资金的相关智能算力补贴承诺书;
(四)高等院校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使用算力需求介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未获得其他上级财政资金的相关智能算力补贴承诺书;
(五)算力使用方和算力供给方根据项目需要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创客、科研机构和高校填报的《廊坊市算力券申请表》(附件1);
(七)征信记录;
(八)股权结构明细,或与合作的人工智能算力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等利益关系声明;
(九)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算力券申领。县级发改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领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形成请示文件呈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复核确认后发放算力券。
第十二条 算力券使用。算力使用方将算力券提供给算力供给方抵扣相应费用,算力供给方向算力使用方提供算力服务并开具全额发票。
五、算力券兑付程序
第十三条 兑付资料提交。算力供给方按照规定的兑付周期汇总当期服务项目资料,将算力券兑付材料报县级发改部门审核。县级发改部门初审合格后连同请示文件报送市发改委。
算力券兑付周期为每季度一次,以通知公告为准。
算力券兑付材料包括:
(一)算力券服务项目兑付汇总表及说明,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成果简述等;
(二)算力券兑付申请表(附件2);
(三)符合国家、省级人工智能重大产业化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等批复文件;
(四)算力供给方与算力需求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提交时须审查相关原件;
(五)算力服务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算力供给方收取的算力券、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六)算力使用方对服务结果的报告或认可情况说明,并附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或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等;
(七)承诺书(附件3、附件4);
(八)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兑付审核。市发改委按程序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算力券兑付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职称,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行业内的技术专家三至五名,经济专家二至三名。由专家组推选组长一名,组长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 审批。市发改委对算力券兑付材料、专家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按照复核结果和资金支持标准,提出算力券资金支持对象和资金安排意见;
(二)组织召开市发改委分管领导副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拟支持对象名单和资金安排意见;
(三)将拟支持结果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社会公示;
(四)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支持结果报市发改委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算力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呈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市发改委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六、其他
第十七条 责任与义务。市发改委作为算力券使用的主管单位,负责算力券实施细则制定,提出经费预算,宣传培训,组织申报、筛选审核,选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兑付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管等工作。各地发改部门负责对算力使用方、算力供给方提供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
市财政局是算力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兑付有效期。算力券兑付按财政预算年度实施,有效期为一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算力使用方和供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和兑付算力券,并自觉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相关的监督检查。算力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对提供材料不实、恶意屯券、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算力券及已兑付资金,取消后续申领使用资格,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构成违法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6日。
附件1:廊坊市算力券申请表
附件2:廊坊市算力券兑付申请表
附件3:未获得其他上级财政资金的相关智能算力补贴承诺书
附件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