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12月15日,市民政局组织召开改革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新出台的《廊坊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惠及更多困难人群。
据悉,《办法》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为准确规范界定申请人收入范围,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办法》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将特困对象及60以上低保对象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办法》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据介绍,截至11月底,我市共有城乡特困人员8140人,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达到了每人每年最低13152元,供养标准在全省保持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