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将对提升城镇二次供水质量和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一、起草背景
二次供水是当前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的水平,以及运行维护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
我市二次供水的方式多样,建设和管理单位很多,标准不统一,管理比较混乱,二次供水设备质量、运行、安全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问题和隐患,居民饮用水的质量、安全和服务难以保障。因此,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供水服务同网同质,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解决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水质安全问题,制定《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2021年6月,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等进行了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概念内涵;二是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主要对建设条件、用水申请条件、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安防设施、环境要求、竣工验收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三是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设施管理单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四是严格了二次供水水质管理,主要对水质检测标准、从业人员要求、水质异常应急处理、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等进行了规范;五是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三、要点解读
(一)二次供水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确立建设、管理维护的基本原则方面
《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方面的要求方面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及时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保证用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供水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三)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标准职责方面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时,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费用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安全巡防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四)二次供水水质管理从业人员要求、水质检测要求、水质污染事故应急措施异常应急处理方面
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予以公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洁用具、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法律责任方面
《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设定了三条,主要是针对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及未建立安全巡防制度、未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未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行为进行惩戒,同时对本《办法》中违法行为的惩戒未明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界定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此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本身具有法定授权的主管部门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履行职责。